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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4月11日,是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關懷和指導下,由廣東省韶關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鋼鐵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兩大龍頭企業牽頭組建,由廣東省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本會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省經信委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1] 
中文名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 [1] 
外文名
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2] 
所在地
廣東省廣州市 [1] 
創建時間
2005年4月11日 [1] 
性    質
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 [1] 
主營業務
諮詢 服務 [2] 
公司類型
機構團體 [2]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主要業務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在協調省內鋼鐵企業結構調整、開拓市場等多方面發揮作用。2.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3.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技術經濟指標提供分析、評價、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為企業產品提供展覽展銷等服務。4.參與制(修)訂和組織貫徹與本行業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範。協助政府開展省內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5.受政府或會員的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行業技術與管理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6.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談判、決策,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7.組織有關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能比賽,開展行業內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協會秘書處

為了完善協會的機構設置,搞好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規範和協調工作人員的行為,更好地完成協會的工作任務,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秘書處機構設置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諮詢部、市場部、法規部、綜合部等4個部門,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會部署的工作任務。
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諮詢部的職責
1、收集鋼鐵行業方面的技術資料:
(1)收集本省鋼鐵企業裝備現狀、技術管理水平、產品標準;
(2)收集國家鋼鐵產業政策、國家推廣的鋼鐵行業先進技術;
(3)收集國家或行業產品技術標準、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文件;
(4)收集國內和省內現行的鋼鐵工業先進技術、先進的管理方法。
2、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1)組織企業開展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
(2)積極與企業合作推廣先進技術、先進設備以及先進管理;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對有質量爭議的鋼鐵產品進行鑑定;
(4)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牽頭對申報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技改項目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評價。
3、開展技術管理培訓
(1)積極和有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管理培訓;
(2)技術工人上崗證技術理論和操作水平培訓。
4、開展諮詢活動
(1)及時解答企業提出的各種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及相關問題;
(2)根據需要舉辦諮詢會,指導企業解決有關技術和管理的難題。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市場部的職責
1、積極開展市場調查,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行業統計工作。
2、收集整理國內外、省內外鋼鐵行業有關生產、銷售方面的信息、數據,為本省鋼鐵行業的發展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參考數據。
3、協助政府部門對省內鋼鐵企業的安全、環保檢查和督察。
4、開展安全培訓諮詢活動,協助企業搞好安全管理規範化工作。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法規部職責
1、收集並熟悉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有關鋼鐵行業的法律、法規,及對社會團體運作的有關規定,為協會領導處理有關問題和事務及制定工作計劃提供幫助。
2、及時瞭解國家頒發的有關鋼鐵行業的方針政策,儘可能詳細的瞭解方針政策實施的具體要求和做法,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
3、及時瞭解和收集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訂頒發的新的產業政策和工業法規,並努力協助做好宣貫工作。
4、負責起草制(修)訂行規行約及有關行業管理制度,並做好組織實施。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與會員單位保保持經常的聯繫溝通,協助企業解決有關問題。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綜合部職責
1、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保持密切溝通聯繫,與會員單位保保持經常的協調聯絡,並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協調做好協會有關工作任務。
2、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辦公、行政後勤及資料管理等各種文秘工作。
3、根據協會領導及秘書處各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彙編協會的工作計劃;並根據各部門的年度工作情況,編制協會的綜合性業務報告。
4、負責協會的簡報(含刊物)的編制、內部發行等工作。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協調組織安排各種培訓和會儀。
6、負責秘書處財務出納管理,編寫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於2005年7月起實施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鋼鐵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省政府宏觀調控指導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政府、為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為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環市東路472號粵海大廈10樓,郵政編碼:51007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省內鋼鐵企業調整結構、開拓市場、組織同行議價和鋼鐵產品進出口等多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誠信經營、平等競爭,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編輯專業刊物,加強協會與會員企業及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受省經貿委及相關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
(三)組織和參與收集、整理、分析、發佈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技術經濟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為企業產品提供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在參與制訂、修訂與本行業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範時,組織會員進行研討、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新頒佈的標準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貫徹實施。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省內行檢、行評工作。對會員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提供諮詢意見,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協助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或會員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專題討論,推動技術開發與協作,組織行業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努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協助政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談判、決策,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有關業務培訓和技術交流。研究制訂本行業的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並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八)代表本省鋼鐵行業建立與國內外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國內外鋼鐵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
(九)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是從事鋼鐵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具有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免費獲得最新政策、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
2、免費獲得《協會簡報》等有關刊物;
3、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各類需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4、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5、協會的其他服務項目。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0.5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單位失去企業營業執照,視為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本會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鋼鐵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
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指導本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提名,報理事會批准;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協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數據,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