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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GAMDI)成立於1997年,系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的獨立法人社團,由廣東省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投資、產品檢測、認證諮詢及教育培訓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同時接受廣東省衞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
中文名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
主管單位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登記單位
廣東省民政廳
社團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通融街13號華泰賓館得月樓首層103號
成立時間
1997年
性    質
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
行    業
醫療器械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GAMDI)成立於1997年,是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的獨立社團法人,由廣東省範圍內醫療單位及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科研開發、維修、投資、產品檢測、認證諮詢及教育培訓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同時接受廣東省衞生健康委員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協會宗旨

協會本着為行業服務的宗旨,在遵紀守法、行業自律的基礎上,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協會職能

一、提供服務:行業協會必須以服務為宗旨,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積極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活動。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諮詢及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反映訴求:組織行業企業積極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並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訴訟。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三、規範行為: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範化運作。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税的教育和監督。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1] 

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為: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縮寫為GDAMD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全省範圍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維修、投資、產品檢測、認證諮詢、教育培訓及產品使用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規範會員行為,不斷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廣東省醫療器械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三元里大道1146號2棟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向社會各界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 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公約,規範行業內企業自律行為,協調行業內部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逐步建立誠信體系,公平公正地服務於人民大眾,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 組織與行業相關的人才、技術、職業培訓,促進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四) 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五) 參與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和產品的鑑定及推廣應用工作,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助會員單位合法開展營銷活動;
(六) 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 經政府部門同意或授權,進行行業統計,辦好協會網站和協會刊物,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諮詢服務;
(八) 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參與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九) 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質量規範的制定、修訂、宣傳和推廣,開展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 開展相關各類認證、認可、代理及其諮詢工作,
(十一) 參與國內外政府採購及醫療器械的招、投標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合法經營的會員企業提供商機;
(十二) 組織國內外展覽會,研討會,開展招商和產品推介等活動;
(十三) 參與相關市場的開發和建設,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投資、產品檢測、認證諮詢、教育培訓及產品使用的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 取得有效的行業資質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 願意接受本會的指導和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嚴格依法進行生產或經營;
(二) 遵守本會章程;
(三) 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 向本會反映情況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一)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5、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6、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分支(代表)機構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1、主任委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2、常務委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3、委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4、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監事,罷免副會長、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罷免常務理事;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會議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2016年 3月25 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