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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是全國第一家省級通信行業協會。會員包括省內各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增值電信運營商、通信設備製造企業等近200家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
中文名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類    別
社團組織
主管部門
省通信管理局
成立時間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Guangdo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通信運營、信息服務、設備製造、工程建設、網絡運維、網絡安全、通信產品銷售等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服務、維權、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服務政府、會員,服務行業,助力廣東信息通信行業高質量發展。多年來,協會以其服務品質受到社會廣泛認可,先後被廣東省民政廳、中國通信企業協會授予“全省先進民間組織”“全國先進通信行業協會”等榮譽稱號,會員隊伍不斷壯大,至2023年8月,會員單位已超過200家 。
會長由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郝立謙先生擔任;協會秘書長由張秀梅女士擔任。
協會辦公地點:廣州市越秀區執信南路3號501室(510080)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服務內容

(一)根據國家有關通信和信息化發展的政策和要求,結合通信發展實際,研究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提供建議和參考。
對企業、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瞭解企業實際困難,反映企業訴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研究制訂通信行業團體標準等相關行業標準,並組織宣貫,經政府部門批准或委託,積極穩妥地開展相關領域能力水平評定。
(二)承擔政府委託購買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承擔通信行業管理與諮詢服務。包括起草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課題研究、調查諮詢、信息報送,組織進行行業統計,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協助組織聽證會等活動。
(三)通信行業、企業諮詢服務。承接企業委託課題研究,以及調查、評估、諮詢;舉辦通信發展論壇、研討會,組織對通信業發展的研究分析;為企業提供通信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等諮詢服務。
(四)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通信行業用户滿意企業的建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全面質量管理的推進活動。
(五)推動通信企業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授權,承擔通信服務質量有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通信行業技術、業務、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七)組織會員學習通信行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接受與通信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九)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根據通信行業中小企業特點,提供多種形式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十一)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和諧發展。開展通信行業信用建設、社會責任建設等工作。
(十二)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參與舉辦信息通信國際國內展覽會,為政府、企業和行業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十三) 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境外相關國家和地區通信行業組織,開展合作交流活動;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服務;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通信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四)組織編輯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書籍、會刊、簡訊,開辦網站,為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有關通信行業政策、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動態和信息。
(十五)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1]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通信運營、信息服務、設備製造、工程建設、網絡運維、網絡安全、通信產品銷售等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服務、維權、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促進信息通信業發展,促進信息化建設,促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推進網絡強省建設。堅持以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奮進新徵程、建功新時代,積極融入國家“雙區”建設戰略,落實信息通信行業“十四五”發展規劃,助力廣東信息通信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通信和信息化發展的政策和要求,結合通信發展實際,研究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提供建議和參考。
對企業、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瞭解企業實際困難,反映企業訴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研究制訂通信行業團體標準等相關行業標準,並組織宣貫,經政府部門批准或委託,積極穩妥地開展相關領域能力水平評定。
(二)承擔政府委託購買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承擔通信行業管理與諮詢服務。包括起草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課題研究、調查諮詢、信息報送,組織進行行業統計,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協助組織聽證會等活動。
(三)通信行業、企業諮詢服務。承接企業委託課題研究,以及調查、評估、諮詢;舉辦通信發展論壇、研討會,組織對通信業發展的研究分析;為企業提供通信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等諮詢服務。
(四)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通信行業用户滿意企業的建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全面質量管理的推進活動。
(五)推動通信企業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授權,承擔通信服務質量有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通信行業技術、業務、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七)組織會員學習通信行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接受與通信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九)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根據通信行業中小企業特點,提供多種形式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十一)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和諧發展。開展通信行業信用建設、社會責任建設等工作。
(十二)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參與舉辦信息通信國際國內展覽會,為政府、企業和行業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十三) 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境外相關國家和地區通信行業組織,開展合作交流活動;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服務;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通信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四)組織編輯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書籍、會刊、簡訊,開辦網站,為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有關通信行業政策、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動態和信息。
(十五)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省從事信息通信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四)載入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和資料;
(七)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可享受費用優惠;
(八)申請本會提供的技術諮詢可享受費用優惠;
(九)可獲本會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
動;
(十)可優先獲得本會舉辦的培訓班名額;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萬元;
(二)監事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監事、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理事、科研和教學等事業單位會員、一般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表決);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九)對本會變更、合併、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會長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至少20日以上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須提前至少15日以上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前至少3個月以上,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黨員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1個月以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召開換屆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註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十三)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三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七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三十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採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列席。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並最多隻能延期1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秘書長以下職務和名譽職務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內地居民,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四)正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理事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和《辦事機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收取的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重複收取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六十五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羣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常設機構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採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六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應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七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羣眾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並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20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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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大事記

1995年2月28日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 議召開,宣告協會正式成立。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電話機企業專業委員會同時成立
1995年12月
會刊《廣東省通信行業管理》創刊,原廣東省省長朱森林題寫了刊名
1996年1月
聯合省有關部門在廣州召開“廣東省聯合打擊制、售偽劣通信產品工作會議”,全面清理整頓通信產品市場,保護生產企業合法權益
1996年2月
電話機企業專業委員在惠州召開全國電話機、程控用户交換機進網管理座談會
1996年3月
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在廣州召開無線尋呼業務經營單位座談會
1996年10月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 議召開
1996年11-12月
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在惠州、江門、深圳召開無線尋呼工作會議
1997年4月
協會參與制定的《廣東省無線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獲得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17次常務會議通過,予以發佈
1997年7月
在番禺召開全省電話信息業務工作會議
1997年7-10月
組織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委員赴新疆考察學習
1998年1月
電話機企業專業委員在從化召開電話機專業會議,倡導行業自律
1998年3月
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清查小組,搗毀東莞一地下電話機加工廠
1998年5月
與有關單位共同籌辦的廣東省通信產品交易中心正式開業
1998年6-7月
配合有關部門在東莞、珠海、深圳對郵政市場進行清理
1998年8月
組織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委員赴內蒙、山西考察學習
1998年9月
電話機企業專業委員在廣州召開“電話機行業自律價”座談會
1998年10月
組織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委員赴雲南考察學習
1998年10月
在互聯網上開通“廣東通信行業管理”網頁,是繼信息產業部後全國第一個省級通信網頁
1999年1月
在花都召開98年廣州無線尋呼市場管理工作總結會
1999年1月
與省物價局共同在廣州召開尋呼資費座談會
1999年1月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 議召開
1999年2月
在廣州召開全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工作會議
1999年3月
舉辦“九九年通信產品營銷研討會”
1999年4月
組織無線尋呼專業委員會委員赴菲律賓參觀考察
1999年4月
配合有關部門在南海破獲非法經營國際長途
1999年5月
召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工作會議
1999年6月
在增城召開通信行業管理座談會
1999年7月
制定《廣州市無線尋呼市場經營行為公約》
1999年9月
配合省技術監督局開展專項檢查,整頓電信設備市場
1999年10月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 議召開
1999年11月
在廣州協辦99年國際通信設備與信息網絡展覽會
2000年9月
主辦“2000年廣州(個人)通訊展覽會”
2000年11月
受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委託,開展增值電信業務諮詢受理工作
2001年1月
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 議召開
2001年9月
佛山市通信行業協會成立
2001年11月
在廣州召開無線尋呼管理工作座談會
2002年1月
在廣州召開廣東省通信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
2002年8月
與國家信息中心、中國信息協會、廣州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共同主辦中國(廣州)國際通信技術設備展覽會
2002年8月
與“南方都市報”共同主辦“2002廣東通信節”
2002年12月
組織會員赴港參觀2002亞洲電信展
2002年4月
與省通信管理局、省電信用户委員會共同發起“規範經營行為、樹立行業新風”活動,評選出9個電信服務先進集體
2003年7月
與香港品質保證局共同主辦了“邁向世界優質電訊企 業的行列——TL9000品質管理體系研討會”
2003年10月
組織會員赴歐洲參觀“2003國際電信展(ITU TELECOM WORLD 2003)”,與歐洲同行交流研討
2003年12月
協辦“2003國際通信設備與信息網絡展覽會”
2003年11月
組織會員代表赴香港參加“QuEST論壇亞太區會議2003”活動,並對香港電訊盈科進行考察交流
2003年12月
主辦“2003廣東通信杯籃球賽”,獲得圓滿成功
2004年4月
主辦“2004廣東省通信杯象棋大賽” 通信行業掀起申亞高潮
2004年5月
與中國電子器材總公司在廣州共同主辦第17屆中國國際通信展覽會(通信奧運)
2004年7月
在花都舉行電話信息服務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43家聲訊台簽定《廣東省電話信息服務行業自律公約》
2004年10月
深圳市通信與互聯網協會成立
2004年11月
組織電話信息服務專業委員會會員代表赴台灣參觀考察
2004年12月
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共同主辦“粵港客户服務中心優質服務交流研討會”
2005年1月
榮獲廣東省民政廳授予的“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2005年3月
第三屆會員大會召開,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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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