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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

鎖定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成立於1999年7月,是由廣東省公安廳批准、省公安廳網警總隊主管並直接指導、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專業協會。
公司名稱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
外文名
Computer Information Network
成立時間
1999年7月
總部地點
廣東省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主要宗旨是:在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有關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聯絡、組織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各方面人士,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改善和加強全省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管理,為廣東省黨政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粵單位的網絡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聯繫與溝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和推動了全省計算機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工作的健康發展。 [1]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協會”,英文名稱:Securit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ence,英文縮寫:CIN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用户,包括信息網絡安全管理機關、信息網絡運營企業和信息網絡安全技術的研製開發、產品生產、安全服務單位,以及相關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並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根據廣東省發展信息產業的需要,嚴格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發揮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部門與計算機用户之間的橋樑作用;協助管理機關規範和加強計算機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維護我省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網絡安全技術的發展以及提高網絡用户的安全意識,保障信息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廣東省廣州市北較場橫路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監督落實國家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政策。
(二)開展網絡安全的調查研究,為政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決策參考意見;探討網絡安全行業標準,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各類單位和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省公安廳的委託,具體負責評測網絡安全等級;檢查公用信息服務網安全漏洞。
(四)組織研討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問題;積極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網絡安全書刊和電子媒體;交流、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網絡安全管理經驗。
(五)協助管理機關組織評審、鑑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成果,推介計算機安全產品。
(六)組織舉辦計算機安全講座和組織相關活動,推廣普及網絡安全知識;培訓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七)開展市場調研和預測,提供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諮詢活動;提供網絡安全應急響應服務和計算機安全技術公眾服務。
(八)建立與加強同國內外計算機安全組織的聯繫,促進國內外計算機網絡安全學術的交流、互訪與合作。
(九)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願意為國家信息化安全作貢獻;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協會出版刊物和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副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
(二)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6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4000元;
(四) 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
會費原則上按每屆一次性交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履行義務將視為自動退會,其會員證同時作廢。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公安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各內部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或網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四章第二十條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或網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長提出具體方案;
(二)將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公安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協會向法院起訴或應訴。
(五)有權委託代理人行使上述職責。
第三十三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並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組織審議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提出的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
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於2008年12月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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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