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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

鎖定
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成立於一九五九年十月,是全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羣眾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有關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中文名
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
外文名
GUANGDONG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
成立時間
一九五九年十月
組成人員
全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
學會簡介
萬馬齊喑。百家爭鳴
主要職責
有關法律政策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

目錄

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宗旨

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各項學術交流,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為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呼聲和意見,維護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和政府聯繫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作用,為我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紡織工程學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 GTES。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註冊的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廣東省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在有關法律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其合法權利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家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呼聲和意見,維護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我省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加速實現我省紡織工業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州市麓湖路5號嶺南大廈5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紡織科技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紡織學科發展、科技進步,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二)組織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
(三)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廣東省紡織產業的決策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對經濟建設中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件和標準的編審。
(四)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養工作,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五)開展技術培訓和技術崗位資格、職業資格鑑定活動。組織技術大賽和職業技能大賽。
(六)組織展覽、展銷,開展商務活動,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七)舉辦符合學會性質和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舉辦符合學會宗旨的實體。
(八)開展科學技術諮詢活動,組織技術攻關,為基層服務。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於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
3、自學成才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技術骨幹、技師、高級技工和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企業領導和管理工作者。
5、在技術和管理崗位中業務能力突出、成績顯著並熱心學會工作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二)團體會員:
1、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羣眾團體。
2、省轄市依法成立的紡織工程學會(或小組),為本會當然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熱心參加和協助組織與本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境內、外科技工作者,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入會時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團體會員需填寫由企事業單位、團體法人代表簽署的入會申請表;
(二)按本會章程規定的各類會員條件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符合會員條件,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三)團體會員入會需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凡具備條件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各項工作有建議、監督和批評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五)團體會員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六)團體會員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費標準:會員:每年100元;理事:每年200元;常務理事:每年300元;副理事長:每年500元;理事長:每年1000元;外籍會員:1000元港幣。團體會員每年納會費1000元。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九)團體會員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也不説明原因,經本會通知提示仍不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凡受刑事處分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所在單位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除名,由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按代表大會推薦辦法推選參加代表大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充分醖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生產。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關心學會活動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企業家,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組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制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領導學會所屬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並負責醖釀和推薦下屆理事長等領導成員人選,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建立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加強溝通,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授權理事長辦公會議行使理事會除(二)(四)(十)項之外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長出席,經到會正、副理事長1/2以上同意的議事內容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長條件:
1、在廣東紡織行業領域內影響力大的紡織企業負責人,或在紡織界有一定影響力的紡織專家、學者;
2、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具有領導、行使理事長職權能力,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3、指導學會組織、開展紡織科技普及和創新活動;
4、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二)副理事長條件:
1、較大型紡織服裝企業(集團)、紡織院校、科研院所、各紡織產業集羣地區學會等社會團體領導和在本行業專業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高級科技人員;
2、熱心支持學會工作,抽出時間配合協助理事長商討或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3、對紡織科技普及、創新有指導意見和推動實施;
4、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常務理事條件:
1、紡織服裝企業、科研院校的部門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
2、在本行業專業有一定影響的科技人員、專家,以及從事科協、學會專(兼)職工作的負責人;
3、能為學會工作出謀獻策,並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理事條件:
1、紡織服裝企業、科研院校的部門負責人或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人員以及從事科協、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2、熱心學會工作,並參加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五)秘書長條件:
1、熱愛學會工作,對學會工作有誠心並認真負責,有活力和朝氣,全心全意為會員及其他紡織科技工作者服務;
2、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能力,能勝任秘書長處日常主持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3、具有一定紡織專業知識,瞭解紡織科技的發展動向,掌握紡織發展政策,推動紡織科技進步;
4、具有較強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5、身體健康,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一屆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秘書處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提出秘書長任免人選,經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常務副理事長。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接受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及委員會。秘書處在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並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處由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提出本會工作計劃,組織本會計劃的實施;
(二)本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文書檔案、財務及行政事務;
(三)組織工作和對外聯絡工作;
(四)負責所設立部門、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做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準備工作;
(六)負責財務預算收支和會費的收繳;
(七)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有關手續併發放會員證。
第三十二條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有關領導,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高級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1月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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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