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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

鎖定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經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4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發佈。《規定》共9條,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類預警信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廣東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18日發佈的《廣東省颱風、暴雨、寒冷預警信號發佈規定》予以廢止。
2018年11月5日,新修訂的《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外發布,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1] 
中文名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
地    點
廣東省
性    質
規定
文    號
粵府令第255號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5日
發佈日期
2018年11月05日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2006年版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文件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已經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文件全文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的預警信號(見附件)是我省防禦突發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三條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四條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包括重新確認或更新)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絡傳遞的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廣播電影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播發系統和防禦系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中的防禦指引(見附件),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訂防禦突發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印有關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措施的宣傳手冊,各種傳播媒體必須採取各種不同手段深入進行宣傳。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措施,積極防禦,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類預警信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廣東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18日發佈的《廣東省颱風、暴雨、寒冷預警信號發佈規定》同時廢止。 [2]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2018年版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發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見附件)是本省防禦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含義和防禦指引組成,分為颱風、暴雨、高温、寒冷、大霧、灰霾、雷雨大風、道路結冰、冰雹、森林火險等。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四條

廣播、電視、新媒體和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絡傳遞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廣播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系統和防禦系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中的防禦指引,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定防禦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措施,積極防禦,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3]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未按要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的。

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