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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鎖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規定》的通知(粵辦發〔2018〕90號),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正處級)。 [1] 
中文名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辦公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0號西
科    室
綜合處 登記處 監管處
所屬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機構職能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機構編制事項的函》(粵機編辦發〔2016〕159號),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明確為: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內設綜合處、登記處、監管處、黨羣工作處4個處室。各處室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綜合處主要職責:負責擬訂全省社會組織的發展規劃、政策規定;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保密、宣傳、督查督辦、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全省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
二、登記處主要職責:負責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政策;承擔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成(設)立登記、變更、註銷、信息公開公示以及登記前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統計分析;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登記工作。
三、監管處主要職責:負責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建設管理、執法監督政策;負責督促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年度報告(年度檢查)、服務指導、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負責監管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換屆、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和重大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涉外活動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四、黨羣工作處主要職責:承擔省社會組織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黨務、羣團工作;承擔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和黨組織及其負責人(書記、副書記)人選的審核工作;指導全省社會組織黨羣建設等工作。 [2]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機構改革

(一)建立健全和優化省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省監察委員會
不再保留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
2.組建省委審計委員會
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審計廳
3.組建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4.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5.將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
6.將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
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對外加掛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牌子
7.將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
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合署辦公 [3] 
(二)加強省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
2.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
省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省公務員局牌子
3.省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
省委宣傳部對外加掛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省電影局牌子
4.省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歸口省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5.省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
將省政府僑務辦公室併入省委統戰部,對外保留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三)新組建和優化職責的機構
1.組建省自然資源廳
加掛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廳
2.組建省生態環境廳
不再保留省環境保護廳
3.組建省農業農村廳
加掛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農業廳。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
4.組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加掛省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省文化廳、省旅遊局
5.組建省衞生健康委員會
不再保留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6.組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7.組建省應急管理廳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省司法廳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9.優化省審計廳職責
10.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保留省知識產權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單設的省知識產權局
組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11.組建省醫療保障局
12.組建省林業局
作為省自然資源廳的部門管理機構。不再保留省林業廳
13.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税地税機構合併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務局
(四)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1.不再設立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省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省公安廳承擔
2
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1.重新組建省科學技術廳
保留省外國專家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外國專家局
2.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組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加掛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4.將省信訪局由省委辦公廳管理調整為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3
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1.組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
2.組建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
3.重新組建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加掛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民防辦公室)、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牌子
4.將省委老幹部局由省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
5.省委辦公廳加掛省檔案局牌子
不再保留與省檔案館合併設立的省檔案局
6.組建省廣播電視局
不再保留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7.將省政府參事室由在省政府辦公廳掛牌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加掛省政府文史研究館牌子
8.組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作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不再保留省糧食局
9.組建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作為省政府辦公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10.組建省能源局
作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
11.組建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作為省民政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12.不再保留省社會工作委員會
4
深化省級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羣團組織改革
1.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2.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3.組建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4.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羣團改革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羣團組織改革創新
5
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1.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置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將承擔行政職能的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併入相關黨政機構,將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迴歸機關。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6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1.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繼續推進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2.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統籌協調機制
7
深化市縣機構改革
1.市縣機構改革要與省級機構改革有機銜接,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
2.大部門制改革試點地區要繼續完善和深化改革
3.建立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8
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
1.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統籌使用各類編制
3.健全機構編制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
4.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3]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黨政機構

按照《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共設置黨政機構59個,其中,黨委機構17個,政府機構42個。
黨委機構17個
紀檢監察機關(1個)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機關
工作機關(14個)
◎辦公廳
◎組織部
◎宣傳部
◎統一戰線工作部
◎政法委員會
◎政策研究室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台灣工作辦公室
◎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老幹部局
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2個,規格為副廳級)
◎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國家保密局) ◎機要局(省密碼管理局)
政府機構42個
辦公廳和省政府組成部門(23個)
◎辦公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廳
◎科學技術廳
◎工業和信息化廳
◎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公安廳
◎民政廳
◎司法廳
◎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然資源廳
◎生態環境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交通運輸廳
◎水利廳
◎農業農村廳
◎商務廳
◎文化和旅遊廳
◎衞生健康委員會
◎退役軍人事務廳
◎應急管理廳
◎審計廳
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8個)
◎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播電視局
◎體育局
◎統計局
◎醫療保障局
◎港澳事務辦公室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參事室
部門管理機構(10個,規格為副廳級)
◎信訪局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能源局
◎社會組織管理局
◎監獄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林業局
◎中醫藥局
◎藥品監督管理局 [3]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改革時間

2018年10月底前
完成新組建部門領導班子配備、人員轉隸、掛牌工作
2018年11月底前
按程序印發部門“三定”規定或機構編制調整文件
2018年12月底前
省級機構改革落實到位
2019年1月底前
全省機構改革任務基本完成 [3]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現任領導

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局長:莊侃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