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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

鎖定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是社會工作師組織。
中文名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
外文名
Guangdong Province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 division
發起時間
2009年12月
成立時間
2010年3月
歸屬部門
廣東省民政廳
性    質
民間社會團體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基本介紹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簡稱“聯合會”)發起於2009年12月,成立於2010年3月,是在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下,具有獨立性、專業性的民間社會團體。聯合會現有19個單位會員,6名特邀會員,21名專家會員,280名個人會員,聯合會內設“一處五中心”:秘書處、社工師登記與會員中心、社工師培訓中心、社會工作評估中心、社工師實務與督導中心和社會工作研究與行動中心。自成立以來,聯合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守則,依法納税,按規定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每年接受税務審查和財務審計,財務狀況穩定。每年均通過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年檢。
2010年3月3日,聯合會於廣州隆重成立。廣東省民政廳廳長劉洪為聯合會名譽會長,巡視員葉秀仁為高級顧問,民政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林惜文為行政總督導;中山大學知名社會工作專家羅觀翠教授任專業總督導,廣東省民政廳社工處處長金豔、李進民先後任行政督導;原廣州市社會工作協會副會長、秘書長、社工師李敏蘭擔任聯合會首任會長,張和清、賀立平、閻安、丁美方、餘木生為副會長,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由15名來自廣東省各市、各個服務領域的社工師組成。
2014年5月23日,聯合會換屆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由來自廣東省內21個地級市28名社工師會員組成。增聘北京大學王思斌教授、中山大學蔡禾教授、香港資深社工專家學者邱浩波、吳水麗為高級顧問。增聘顧問3名、高級督導5名,副會長從5名增至6名。 [1]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最高的權力機構,行使選舉、決定、審議、修改等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
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會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具有召集、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的職權。
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開展日常工作;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行政總督導:全面督導和支持聯合會行政方面各項事務,對聯合會理事會及會長就聯合會工作目標、發展方向等方面工作提出相關指導和建議。
行政督導:協助行政總督導督導和支持聯合會行政方面各項事務,指導聯合會日常行政工作,聯繫資源。
專業總督導:全面督導和支持聯合會社工專業方面各項事務,確保聯合會的專業性。
專業督導:協助專業總督導督導和支持聯合會社工專業方面各項事務,指導專業項目日常工作。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內設機構

聯合會內設機構為“一處五中心”。
各中心運作方式:由一名副會長兼任機構的主管,設一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若干名社工師會員為中心的工作力量。各中心的統籌及協調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一、秘書處:(分管會長:李敏蘭;秘書長:丁蓓)
1.負責秘書工作及協調各地社工協會;
2.組織協調五中心日常事務,財務人事管理工作;
3.接待來訪及組織國內外考察;
4.組織各類研討會;
5.組織重大活動等。
二、社工師登記與會員中心:(分管會長:李敏蘭;主管:黃廣飛)
1.負責具有助理社工師及以上職稱人員專業水平證書登記及專業檔案管理;
2.會員服務及會員相關工作;
3.社工宣傳網絡及本會網絡建設,信息更新及相關工作;
4.聯繫機構工作委員會
三、社工師培訓中心:(分管副會長:丁美方;副秘書長:李秀芬)
1.組織全國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考試考前培訓;
2.組織嶺南社工大講壇、粵東西北宣講授課;
3.組織廣東省社工師繼續教育及社工督導行政督導相關培訓。
四、社會工作評估中心:(分管會長:李敏蘭;主管:張楷)
1.研究社會工作專業標準及社會工作評估體系;
2.指導和組織專業評估工作;
3.支持和培養各地社會服務評估人員隊伍的建設
五、社工師實務與督導中心:(分管副會長:閻安;主管:康進)
1.總結、交流、研究社工實務;
2.負責全省社工督導人才資源管理和推介、協調組織工作;
3.為有需要的單位或機構推介及培育社工行政督導、專業督導;
4.聯繫督導工作委員會。
六、社會工作研究與評論中心:(分管副會長:賀立平、餘木生;主管:黃廣飛、康進)
1.應對社會特發事件,就社工專業的能力組織迴應和緊急行動;
2.派駐專業於政府部門進行日常事務處理;
3.培育災後社會工作站的成立及監管等;
4.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行業建設等實務研究和推動。
七、督導工作委員會:(主管:張興傑副會長;助理:社工師實務與督導中心)
八、機構工作委員會:(主管:鄧紅兵副會長;助理:社工師登記與會員服務中心)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其縮寫為GDFSW。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東省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教育和研究的專家、專業社工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也是直接為社會工作制度配套的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聯合社工、發展專業、服務廣東。遵守社會工作者職業守則,為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為社會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和交流,整合社會資源,發揮聯合會溝通政府和民間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個覆蓋全省的社會工作人才培養、使用、激勵和評估網絡,推進廣東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位於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18號。由發起人出資三萬元整作為本會註冊資金。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方法的教育、傳播、普及工作;
(二)總結、交流廣東省本土化社會工作經驗,為廣東省研究制定社會工作政策法規提供社工經驗參考;
(三)各領域社會工作服務標準的認定、經驗交流和總結,評選表彰優秀社工;
(四)提供社會工作方面的政策及行業信息諮詢服務;
(五)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社會工作的學習、交流和項目合作;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專家會員和團體會員。
本會主要發展兩方面會員:
(一)普通會員:
1、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
2、從事社工專業教育和社會工作實務督導的大專院校學者;
3、從事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服務10年以上,當前仍在社會工作崗位,並取得社會公認的、推動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績的社會工作從業者;
(二)團體會員:廣東省各地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機構,其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領域,機構社工佔員工總數的50%以上,在社會工作服務中受到當地羣眾和政府部門認可。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聯合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受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與制定聯合會的管理制度,對聯合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聯合會章程;
(二)執行聯合會決議,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聯合會發展和建設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每人100元;單位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年每單位1000元;
(五)會員退會時應向聯合會提出申請,同意後會員應及時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1年,經催促1年內仍不繳納的;
(二)不履行聯合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有損害聯合會名譽或違背聯合會宗旨的。
第十二條 凡被除名的會員,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十三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社團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會員證書統一由聯合會負責製作、頒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聯合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審議聯合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聯合會工作計劃;
(六)審議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聯合會的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或經1/5以上的會員代表請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由會長會議決策聯合會的工作。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聯合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聯合會工作計劃,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十)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2]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加入辦法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簡稱“聯合會”)發起於2009年12月,成立於2010年3月,是在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下,具有獨立性、專業性的民間社會團體。聯合會內設“一處五中心”:秘書處、社工師登記與會員中心、社工師培訓中心、社會工作評估中心、社工師實務與督導中心和社會工作研究與行動中心。
聯合會以“聯合社工,發展專業,服務廣東”為使命,致力聯合廣東省社會工作師的力量,打造一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集合的平台,營造一個社會工作理念和知識的環境,推動一批專業社會工作的民間組織成長,建立一張社會工作的支持網絡,服務社會民眾,努力促使社會工作這一新興職業,在廣東大地上從興起之初就能沿着專業化、職業化的軌道發展壯大。
聯合會按照自願申請與聯合會定向邀請相結合的方式,常年公開發展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時,申請人可同時選擇申請成為聯合會二級委員會的會員。每個申請人可選擇申請的二級專業委員會和二級工作委員會總數不多於2個。
圖冊 圖冊 [3]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會員大家庭,歡迎您的加入!
一、會員入會資格
(一)單位會員
1.廣東省地級市、區縣一級社會工作(者)協會或社工師聯合會;
2.廣東省各地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機構,其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領域,機構社工佔員工總數的40%以上,在社會工作服務中受到當地羣眾和政府部門認可的社會服務機構。
(二)個人會員
1.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且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2.從事社工專業教育和社會工作實務督導的大專院校學者經聯合會現有專家會員推薦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專家會員;
3.從事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服務10年以上,當前仍在社會工作崗位,並取得社會公認的、推動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績的社會工作從業者皆可申請成為特邀會員。
二、會員入會流程
詳情請閲讀《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會員管理辦法》。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地址

廣州市越華路118號越祥大廈(軍供大廈)6樓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