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

鎖定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是服務於企業和政府的行業性機構,也是國內首家省級物聯網行業協會。
2019年10月,廣東省物聯網協會被教育部現代學徒制第二批試點單位驗收通過。 [1]  2020年5月13日,作為第一批倡議方,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發起“數字化轉型夥伴行動”倡議。 [2] 
中文名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
協會口號
智慧廣東,物聯全球
協會宗旨
平等互信,交流協作,務實創新
協會職能
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行業規範等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
協會凝聚了一批志在推動物聯網產業發展的行業代表和專業人士,接受廣東省發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科技廳等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專注於為物聯網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市場推廣、品牌策劃、技術服務、投融資、會展等全方位服務,以提高廣東物聯網企業的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力,構建規模完善的物聯網產業鏈,促進廣東物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 [3]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協會口號

智慧廣東,物聯全球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協會宗旨

平等互信,交流協作,務實創新,互惠共贏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協會職能

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行業規範,行業自律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主要任務

1、建立和促進物聯網企業之間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環境和機制。
2、積極開展面向行業的產品分析、產業研究,積極開展物聯網領域的資訊研究,對物聯網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3、協助企業制訂相關技術標準,扶植企業標準,推廣企業標準,協助有條件的物聯網企業標準變為行業標準。
4、舉辦行業信息交流、研討、會展、服務等活動,積極開展信息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人才服務等工作。
5、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維權活動,保護國內各企業的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
6、建立網站和宣傳渠道,加強企業信息交換,擴大企業品牌推廣,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授權開展的相關事項。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協會章程

廣東省物聯網協會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物聯網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et of Thing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為ITA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物聯網研發、生產製造、教育培訓、諮詢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民間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凝聚廣東省物聯網企業的力量,整合優質資源,推動開展物聯網的信息、市場、品牌、產品、技術、投融資、會展、諮詢等業務,專注於為物聯網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提高物聯網企業的整體研發能力,加強物聯網領域的廣泛合作,擴大物聯網產品市場的佔有率,進一步加強交流合作,推動物聯網產業發展,打造物聯網領域企業的集團軍,構建規模完善的產業鏈。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相關科技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州市天河區廣園快速路551號廣之旅大廈首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和促進企業之間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環境和機制;
(二)為中小物聯網企業提供投融資業務,組織和協調協會內企業自籌資金,相互協作,共謀發展;
(三)積極開展的面向行業的產品分析、產業研究,積極開展物聯網領域的資訊研究,對物聯網企業提供諮詢業務。
(四)組織企業之間的合作,協調推動物聯網企業的技術和產品走向世界,提升企業在物聯網領域的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整體水平。
(五)協助企業制訂產業發展所需的相關技術標準,扶植企業標準、推廣企業標準、協助有條件的物聯網企業標準變為行業標準。
(六)舉辦行業的信息交流,研討、會展、服務等項活動,積極開展信息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人才服務等項工作。
(七)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維權活動,保護國內各企業的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
(八)建立網站和宣傳渠道,加強企業信息交換,擴大企業品牌推廣;
(九)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授權開展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接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的條件
1.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技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且具有一定的規模,在本行業、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個人會員的條件
1.具有合法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且在本行業、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專長或影響;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萬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