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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潮商會

鎖定
廣東省潮商會(全稱:廣東省潮人海外聯誼會潮商會),是於2006年6月28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社證字第0083A0965號)的商會,由廣東省工商界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潮籍人士自願組成,集民間性、聯誼性、經濟性、獨立性、非營利性為一體的合法社團組織。會址設於廣州市,活動範圍:廣東省。
中文名
廣東省潮商會
外文名
CSCCGD
成立時間
2013年12月16日
商會商會
潮籍工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活動範圍
廣東省
會    長
遊德武

廣東省潮商會商會簡介

廣東省潮商會成立於2013年12月16日,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本會是由廣東省工商界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潮籍人士自願組成,以促進區域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2] 
該會創會會長為已故的原廣東省政協主席郭榮昌先生。第一屆會長由廣東省政協常委、廣州宏新投資集團董事長遊德武先生擔任 ,並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由其連任第二屆會長。第二屆的常務副會長為周奕豐、林喜七、林木治、馬灶雄、姚壯文、陳鎮雄,秘書長範思斌,以及20名副會長和62名常務理事,至今發展會員一千多名。
從創會以來,該會秉承“團結、誠信、發展、奉獻”的辦會宗旨,發揚已故創會會長郭榮昌先生的辦會精神,在榮譽會長蔡東士的關懷支持下、會長遊德武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各種活動,商會的實力、凝聚力、影響力都不斷提高,規模不斷壯大,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團結互助,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通過經常開展會員企業間的互訪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潮籍社團的活動、國內外經濟交流活動及社會活動,增進了解、促進交流;於2009年分別增設了法律顧問部、會員服務部,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幫助解決會員企業的困難;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會員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參政議政,反映企業現狀和正當訴求,致力成為政府與會員溝通的橋樑和紐帶。

廣東省潮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潮人海外聯誼會潮商會,簡稱“廣東省潮商會”。英文名: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DONG 。英文縮寫:CSCCGD。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廣東省潮籍工商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協商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合法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廣東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總目標,堅持“五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全面推進潮商事業的發展,為創建廣東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廣東潮人海外聯誼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對外獨立開展業務。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州市白雲區廣州大道北怡新路128號怡賢閣A10
梯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愛國、守法、誠信、知禮。
(二)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開展信息諮詢、經驗交流、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
(四)支持會員發展商務活動,開展“外引內聯”,提倡強強聯合,推動商業經濟發展。
(五)積極開展海內外、港澳台潮籍社團、商業人士的交流活動,共謀發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
(六)積極宣傳海內外潮商熱愛祖國、關心家鄉的好人好事,調動積極性,共同為繁榮祖國和建設家鄉貢獻力量。
第七條 承擔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在廣東依法成立的潮籍商業、工業及相關產業的各級協會、商會等,凡是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在廣東依法成立的潮籍商品生產、流通及相關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者,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個人會員:潮籍經濟界、工商界等專家、學者;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及有經濟實力的企業家、商務工作者,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者,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要求;
(四)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有兩位會員為介紹人;
(二)由秘書處或秘書處指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初審;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審查小組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書、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商會商務發展、建設、管理的經驗和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當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登記註銷並通知其本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刑事處罰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資產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其成員須經廣泛協商,提出候選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對會員大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等情況;
(八)決定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和改聘;
(九)決定本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個別任免並報會員大會追認;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必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第十九條第(五)項以外的其他權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提出秘書長的任免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聘任。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行使會長委託的職權;副會長各分管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財務、會計等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及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報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向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會長授權的事項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其人選由會長經協商提名,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後,授予聘書並及時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設立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常務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職責: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審議年度財務收支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章 制 度
第三十一條 協商制度:本會各項工作應充分進行協商,遵循團結、和諧、協調原則,同心協力開拓進取,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主制度:重大會務、原則問題,應分別通過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員大會集體討論,按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貫徹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舉辦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交清手續。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資產管理制度,並接受本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必須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後核准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在廣東省民政廳等上級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6年 月 日第一次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潮商會商會會歌

(一)從山青水秀的韓江,奔向寬闊無邊的海洋。千百年的路程,讓心襟變得坦坦蕩蕩。商海馳騁,奮發向上,商界之中崛起了處處棟樑;團結自強,開拓奉獻,潮汕精英續寫着新的華章。
(二)從省尾國角的平原,走向世界上每個地方。千萬裏的跋涉,把故里深深刻在胸膛。鄉音難改,祖訓難忘,功夫茶裏傳承着愛的芬芳;團結宗親,相互提攜,樸實風成就了歷代潮商!
(副詞)啊潮商,大潮中的潮商,用赤子的真情報效祖國的厚望。啊潮商,新世紀的潮商,用畢生的奉獻打造華人的輝煌! [1] 
廣東省潮商會商會會徽 廣東省潮商會商會會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