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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

鎖定
2020年11月16日,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正式掛牌,該總隊是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管理的副廳級機構。 [1] 
2019年11月,中央編辦批覆設立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明確該總隊“集中行使廣東省權限範圍內的涉海執法職責”。2020年1月,廣東省委編辦印發了《關於廣東省漁政總隊更名為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的函》。
中文名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
成立時間
2020年11月16日
行政級別
副廳級
所屬部門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機構職能

第一條 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是省農業農村廳管理的副廳級機構。
第二條 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集中行使廣東省權限範圍內的涉海綜合執法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省海洋綜合執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全省海洋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指揮、協調海洋綜合執法行動。
(三)組織實施全省海域的巡航監視。根據授權履行海洋監察職能,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持海洋保護開發秩序。
(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保護、海洋調查測量等方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海洋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航道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等對海洋污染損害行為。按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六)依法履行漁政管理職責,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洋漁業執法工作。負責伏季休漁、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執法監督檢查。監督指導協調非涉海地區漁政執法相關工作。
(七)負責漁船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港港務、漁港水域防污、港航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漁事糾紛和調解,指揮、協調漁船海難救助。
(八)承擔海洋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海洋漁業船舶登記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監督指導漁業船舶船員培訓。
(九)負責全省海洋綜合執法隊伍組織建設和督察工作,負責全省海洋綜合執法人員錄用資格審核和培訓。
(十)擬定全省海洋綜合執法裝備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
(十一)接受中國海警局及其海區派出機構的協調指導,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農業農村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負責海洋漁業、水生野生動植物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執行的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漁船安全生產事故和漁事糾紛,監督指導協調非涉海地區漁政執法相關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擬訂漁業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等,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以及禁漁、休漁制度,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監督漁業安全生產,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監管有關工作,指導海洋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2.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上構築物設置、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與保護、海洋調查測量等方面的執法工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擬訂海域使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洋調查測量、海上構築物、海島開發保護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對海洋空間、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進行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指導海洋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3.與省生態環境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航道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執法工作,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等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協調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實施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突發事件應急監測,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權限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指導海洋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4.與省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依法承擔涉海自然保護地海域範圍內的綜合執法工作,依法履行漁政管理職責。省林業局負責涉海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涉海自然保護地違法違規問題的排查和整改。 [6]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內設機構

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設下列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辦公室(財務與裝備技術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和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擬定全省海洋綜合執法裝備建設規劃、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
(二)綜合協調與指揮處。負責與相關領域業務主管部門協調聯繫,建立執法協作機制。負責擬定海洋綜合執法計劃。負責海洋綜合執法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負責海洋綜合執法監管平台應急值班、涉海突發事件投訴舉報受理,指導協調漁船防颱應急、海難救助和突發事件處理。
(三)海洋行動處。制定全省和區域性海域使用、海洋礦產、海洋環境和無居民海島保護等執法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海洋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指導監督海域海島、海洋礦產和海洋生態環境執法。
(四)漁業行動處。制定全省和區域性漁業執法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漁業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指導監督伏季休漁、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執法。組織實施或參與海上維權執法行動。承擔人民武裝相關職責,協助海上力量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指導監督協調非涉海地區漁政執法工作。
(五)漁船漁港監督處。按權限擬定漁船檢驗標準和規則,負責漁船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漁船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港港務、漁港水域防污、港航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執法工作。指導漁船海事、漁事案件調查處理和調解。負責海洋漁業船舶登記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指導監督漁業船員培訓。
(六)案件審理處。負責海域海島、海洋礦產、海洋漁業和海洋生態環境等重大案件的調查、審理,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規範海洋綜合執法和海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全省海洋綜合執法案件審理。
(七)法制與督察處。負責推進海洋依法行政工作。參與起草海洋綜合執法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重大海洋執法案件法制審核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承擔海洋綜合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事務。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審核、申領、換髮。負責全省海洋綜合執法監督檢查、考核和督察工作。
(八)人事教育處。按有關權限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保障、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全省海洋綜合執法人員錄用資格審核和培訓。指導海洋綜合執法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漁船黨建指導處)。負責機關及直屬機構的黨羣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漁船漁民黨建工作,培育發展漁民黨員,組織海洋國防教育。 [7]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總隊長:徐放政 [8]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農業農村部通報表揚為“中國漁政亮劍2021”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成績突出集體。 [2] 
2022年8月,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直屬二支隊被表彰為全國 “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 [3-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