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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

鎖定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成立於1992年7月,是廣東省各界人士組成的民間團體。
本會以“增進友誼,促進交流,加強合作”為宗旨,致力為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與廣東的互利合作搭建一個良好的溝通與對話平台,促進海內外經貿、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海外人士來華投資、貿易、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和國內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資金、技術等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中文名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
所屬地區
廣東省
成立於
1992年7月
屬    性
協會

目錄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簡介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7 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7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致力於促進海內外經貿、科技、文化、教育、新聞、旅遊、體育、衞生等方面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二)為海外人士來華投資、貿易、興辦公益福利事業提供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和必要的協助。受理海外人士的委託事務,協助處理其在廣東的權益事宜,並提供有關信息、諮詢。
(三)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資金、技術、設備,或到國外及港澳地區投資、貿易,進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和必要的協助;組織國內有關人士、企事業單位到國外及港澳地區進行對口考察、交流或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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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為廣東省海外交流協會,英文為THE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縮寫為OEAGDP.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各界人士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外國友好人士(簡稱海外人士,下同)及社團,增進友好情誼,促進海內外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二沙島海山街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一)致力於促進海內外經貿、科技、文化、教育、新聞、旅遊、體育、衞生等方面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二)為海外人士來華投資、貿易、興辦公益福利事業提供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和必要的協助。受理海外人士的委託事務,協助處理其在廣東的權益事宜,並提供有關信息、諮詢。
(三)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資金、技術、設備,或到國外及港澳地區投資、貿易,進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和必要的協助;組織國內有關人士、企事業單位到國外及港澳地區進行對口考察、交流或訪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可優先得到本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
(四)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支持本會工作,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請省內與僑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以及海外著名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或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僑務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大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9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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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