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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廣東房協),英文譯名為:,英文縮寫:GREA。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是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會員單位基本覆蓋廣東省所有大型房地產企業。
中文名
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成立於1991年6月28日
業務範圍
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

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開展房地產理論、政策及相關技術研究,向社會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企業資信、社會責任及項目的評價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主要工作

自成立以來,廣東房協一直致力構築會員服務、分眾傳播及縱橫發展等三個平台,積極履行反映行業訴求、規範管理和提供服務等協會工作職能:
會員服務平台。依託秘書處、專家諮詢委員會、策劃營銷與經紀專業委員會、綠色住區認定委員會等機構,在行業維權、行業自律、市場研究、研討活動、行業培訓、考察交流、著名商標推薦、廣廈獎、國家康居工程和住宅性能認定、創建廣東省綠色住區等方面為會員提供貼身服務。
行業維權:針對開發企業意見反映強烈的房地產税費、供水、供電、管道燃氣等壟斷部門不合理收費及住宅竣工交樓備案、人防地下車庫權屬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通過媒體進行曝光,維護了企業利益,受到企業普遍好評。
行業自律:以“廣東省房地產企業誠信聯盟”為核心,倡導“八項承諾”,推廣“誠信售樓認證標誌”。發佈《廣東省房地產行業誠信自律公約》,在行業內倡議自尊自愛、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樹立行業新風和行業良好形象。
決策參謀:建立與省人大、省委和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對話溝通機制,定期聯絡,瞭解意見,解釋情況,反映訴求,參與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政策制訂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市場研究:聯合省統計局定期對廣東及珠江三角洲房地產市場進行分析研究,不定期發佈《行業報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創建廣東省綠色住區:“廣東省綠色住區”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的唯一一項房地產開發綜合性獎項。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指導,倡導住宅建設和使用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和新技術,使建築物在建設過程中對資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為人類建造既舒適、優美,又符合環保要求的居住空間。
分眾傳播平台。以《南方房地產》雜誌(月刊)為核心,整合廣東房地產網、泛珠三角區域房地產合作與發展網、《廣東房地產藍皮書》、《房地產法規文件選編》、《廣東房地產e訊》(電子雜誌)等,發揮紙質媒介與電子媒介的優勢,為企業提供充分、快捷、有效的市場信息。
縱橫發展平台。在強化中南6省(區)房協聯席會議和粵港澳房地產業界互訪、通報、交流機制的基礎上,建立泛珠三角(9+2)區域房地產業界交流與合作平台。2005年、2006年、2007、2009年,成功在廣州舉辦第一、二屆“泛珠房地產論壇”、“泛珠房博會”和“廣東廣州房博會”。 [1] 

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廣東房協。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R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寺右新馬路111-115號五羊新城廣場1121、1123、1130室。住所產權歸本會所有。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開展房地產理論、政策及相關技術研究,向社會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組織房地產企業資信、項目的評價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廣東省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社團。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每會員按其最高職務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勸其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審議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議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審議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審議並決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審議並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
(八)審議並決定本會內部主要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提交審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