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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鎖定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縮寫為:GPAEC)本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18日,是由在廣東省境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中文名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縮寫
GPAEC
成立時間
2001年7月18日
註冊地
廣東省
業務範圍
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協會性質
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目錄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簡介

根據協會的章程,協會的主要職責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經營行為,實施規範化運作,反映會員的訴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設監理事業的管理工作,促進監理行業管理水平和監理整體素質的提高。 協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綜合部,諮詢培訓部,行業發展部。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現有單位會員231家。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及廣東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廣東省建設監理行業協會(簡稱"廣東監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稱縮寫為"GPAEC"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廣東省境內註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業務的單位及其團體組織,自願結成的協助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省監理及相關服務行業管理工作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我省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從業隊伍的素質和管理水平;熱情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建設廳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登記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的方針、政策;組織研究建設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協助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的有關法規、制度、準則等,宣傳建設監理工作。
(二)承擔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關於建設監理及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三)針對監理行業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定期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監理行業的動態信息,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四)開展提高會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活動。組織編寫、製作、發放相關書刊、音像資料;組織研究、開發、推廣相關應用軟件;組織舉辦相應培訓班、研討班和經驗交流活動;建立網站,發佈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交流平台,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信息服務。
(五)開展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提高監理工程師執業能力,保障監理工程師依法執業。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監理行業內有關評優創優活動。
(七)引導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組織會員赴國外考察監理及相關服務業務。
(八)加強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與省外、國外同行業交流、合作、培訓和學術研究等活動,為會員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吸收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本章程所指的會員是指經協會批准接納的從事監理及相關服務的單位,及其團體組織。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取得了監理及相關服務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及其團體組織,承認本章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監理及相關服務工作與活動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已取得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社團登記證書等相關證件;
(四)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填寫《廣東省建設監理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及附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頒發《廣東省建設監理行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我省監理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最低標準(人民幣/每年):
(一)會長單位繳納會費9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繳納會費6000元;
(四)監事單位、理事單位繳納會費甲級4000元;
(五)一般單位會員繳納會費甲級3500元、乙級3000元、丙級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主要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秘書處;
(四) 辦事機構;
第十七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市會員推選或各地市會員相關團體組織推薦,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或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修改和通過本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份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協會章程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協會的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本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並領導本協會各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半數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對其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一定條件下,本協會可設立招標代理等相關服務分會,作為分支機構,以協調處理相關服務的工作事務;還可設立技術委員會作為專業委員會,以處理我省監理行業中的有關監理業務諮詢、工程技術諮詢、法律諮詢等服務事務。。其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具體規則、程序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原則、程序是: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提案,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
(二)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三)將具體方案報經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審查批准;
(四)將審批後的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設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需要時可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具體設立由常務理事會推薦和選舉產生。本協會由協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份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登記機關同意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副會長受會長的領導,在會長的授權下行使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三十一條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根據情況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內部可設置相應辦事部門,並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制訂秘書處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協會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秘書處工作,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
(四)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可向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務税務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協會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和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在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時,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境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三十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 2007 年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本協會的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關於《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修改的説明
一、《章程》修改的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努力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落實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的精神。遵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要求,結合我省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實際情況,力求新的《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更符合我省建設監理的發展需要,以利於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成為"三無"、"五自"的,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的社會團體。
二、《章程》修改的過程與程序
本次《章程》修改是自2006年3月以來,由秘書處和部分常務理事單位人員提出修改意見,並經2006年7月3日第一屆四次常務理事會討論、反饋意見,在《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網站公佈,多方徵求意見後,再次修改,並經2007年3月12日第一屆五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討論通過。
三、《章程》修改的具體條文説明
1、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整改後符合行業協會的可改名行業協會,本次章程修改將本協會更名為"廣東省建設監理行業協會"。考慮到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監理業務將有一定的延伸和拓展,因此將原第二條、第六條等有關條款中"監理業務"改為"監理及相關服務業務"。
2、根據協會無主管單位和部門的要求,將原第四條改為"本協會接受廣東省建設廳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登記與監督管理。"
3、增加"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4、根據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近幾年協會職能和業務開展情況的變化,將原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調整為(八)項,具體款項內容作了一些修改。
5、增加會費收取標準的條款,即: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最低標準(人民幣/每年):
(一)會長單位繳納會費9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監事單位繳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繳納會費4000元;
(五)一般單位會員繳納會費甲級3500元、乙級3000元、丙級2000元;
6、原第十四條變為"第十六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一)會員代表大會;(二)理事會;(三)秘書處;(四) 辦事機構;",增加了"(四) 辦事機構;"
7、增加"第二十四條在一定條件下,本協會可設立招標代理等相關服務分會,作為分支機構,以協調處理相關服務的工作事務;還可設立技術委員會作為代表機構,以代表本協會處理我省監理行業中的有關監理業務諮詢、工程技術諮詢、法律諮詢等服務事務。其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具體規則、程序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
8、增加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原則、程序是: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提案,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
(二)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三)將具體方案報經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審查批准;
(四)將審批後的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和備案。
9、增加"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10、其他相應條款的修改,均是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精神,參照省民政廳制訂的《廣東省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進行寫改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