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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

鎖定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Guangdo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BECA】是廣東省建築節能領域的社會團體。由省內從事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建築施工、建築安裝、施工圖審查、建設監理、建築材料、節能檢測、設備生產(經銷)等企業和單位,相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從事建築節能技術研究、應用的專家學者和管理等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協會類別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時間
2010年2月26日
類    型
建築節能領域的社會團體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協會概況

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接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業務指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於2010年2月26日正式登記成立。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整合建築節能資源,開展建築節能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建築節能技術進步;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全省建築節能事業的發展。
協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一)與政府溝通,傳遞會員心聲,做好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二) 承擔政府委託或配合政府開展建築節能相關工作,開展建築節能調研,掌握建築節能動態,為政府編制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據。(三) 組織研究國內外先進的建築節能技術, 開展技術交流,組織技術培訓,提升建築節能技術水平。(四)推廣應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培育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市場。(五)制定並監督執行建築節能市場公約,規範市場,維護公平競爭。(六)開展技術諮詢,包括建築節能工程示範(試點)技術指導與服務、節能建築評估,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推薦建築節能領域名優產品等。(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含電子出版物、網站),加強信息交流,宣傳國家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方針、政策;(八)開展《節約能源法》要求的“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涉及的其它工作。(九)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任務。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協會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是在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閉會期間,執行其相關決議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協會網站(廣東建築節能網)及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廣東建築節能》)。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做好秘書處內設機構建設,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條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GBE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廣東省建築節能領域的社會團體。由省內從事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建築施工、建築安裝、施工圖審查、建設監理、建築材料、節能檢測、設備生產(經銷)等企業和單位,相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從事建築節能技術研究、應用的專家學者和管理等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整合建築節能資源,開展建築節能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建築節能技術進步;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全省建築節能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接受廣東省建設廳(以下簡稱建設廳)業務指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21號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大樓3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與政府溝通,傳遞會員心聲,做好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
(二) 承擔政府委託或配合政府開展建築節能相關工作,開展建築節能調研,掌握建築節能動態,為政府編制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三) 組織研究國內外先進的建築節能技術, 開展技術交流,組織技術培訓,提升建築節能技術水平。
(四)推廣應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培育建築節能技術產品市場。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建築節能市場公約,規範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六)開展技術諮詢,包括建築節能工程示範(試點)技術指導與服務、節能建築評估,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推薦建築節能領域名優產品等。
(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含電子出版物、網站),加強信息交流,宣傳國家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方針、政策;
(八)開展《節約能源法》要求的“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涉及的其它工作。
(九)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必須在建築節能領域有一定影響;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個人會員必須在建築節能領域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或建築節能管理人員;擁護本會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單位會員提出入會申請,經秘書處審核批准,發放單位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的推薦,由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發放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各種活動的優先權和費用優惠權;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的刊物、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遵守本會的管理制度;
(三)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併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
(四)支持本會刊物編輯出版;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七)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退會,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本會發放的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辦法;
(二)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對本會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本會中的重大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出秘書長任免人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做好秘書處內設機構建設,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暫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任期4年。理事、常務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
(二)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檢查;
(三)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廳和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9年6月1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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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