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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鎖定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於2009年成立,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為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在廣東省婦聯的指導下,在各位理事及社會各界愛心組織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在廣東省經濟欠發達地區開展貧困婦女兒童“四援助”品牌項目——援建單親特困母親安居房,援助貧困婦女發展生產,援助困境婦女兒童疾病治療,援助孤貧兒童。“四援助”項目被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授予“廣東扶貧濟困優秀項目”,被評為首屆中華女性公益慈善典範“十大女性公益品牌項目”。2019年,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創新開展“愛心家庭+留守兒童”公益項目。開展400多場有關愛國愛黨愛家、人身安全、依法守法、等活動,幫助3萬多名留守兒童扶“智”扶“志”。2020年,圍繞抗擊疫情,開展“您家的菜我來送”“您家的活我來幹”等公益活動,為赴湖北醫療隊員家庭配送25批價值560.06萬元的蔬菜雜糧,服務家庭3.98萬户次。開展“把愛帶回家——廣東省助力消費扶貧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公益行動”,籌集400萬元消費代金券帶動直播帶貨總銷售額3000多萬元,總瀏覽量1.6億人次。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立足婦女兒童需求,做好做實服務項目,為改善廣東省貧困婦女、困境兒童的生活生存環境作出積極貢獻,多次榮登福布斯中國慈善基金榜“中國最透明的25家基金會”榜單,被授予“中國公益慈善組織卓越組織”、中國婦女慈善“貢獻獎”、“廣東省社會組織模範單位”、“廣東省三八紅旗集體”等榮譽稱號。
[1] 
中文名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9年5月8日 [2] 
組織性質
公募基金會 [2] 
登記部門
省級民政部門 [2]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建設宗旨

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貧困婦女兒童,改善優化婦女兒童生存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 [1]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會徽釋義

婦女,撐起半邊天;兒童,未來社會建設的棟樑。婦女與兒童在國家的發展中有着至關重要的地位。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標誌的設計方向主要是體現我基金會的宗旨及方向,呼籲社會關愛婦女兒童,為婦女兒童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標誌主體由綠色簡單線條構成,象徵基金會簡潔明確的機構旨意,強大的行動力,以及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方式。
標誌的主體圖案由線條簡單勾勒出婦女、兒童緊相依偎,眺望遠方的畫面,以紅、綠搭配着色,代表基金會關愛的主體對象——婦女、兒童。
標誌以綠色為主色調,充滿活力。這樣,元素與顏色的完美搭配,將一幅熱情奔放、充滿希望、憧憬未來的畫面栩栩如生地展現在人們面前。
標誌裏的中英文結合,也展現了基金會與時俱進的發展。 [1]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理事成員

理事長
陳兆年
副理事長
盧梅娘
翟美卿
劉玉芝
賀惠芬
陳丹麗
秘書長
梁小釗
監 事
王飆塵
曹志立
(以上資料來自 [1]  )

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援助婦女,關愛兒童,動員社會各界關注婦女兒童事業,整合社會資源幫助貧困婦女兒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叁拾玖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捐款、政府及有關部門撥款、利息等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婦女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金籌集:開展募捐,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資金管理:按章程規定對資金進行保值管理,在保證無風險的情況下,實施項目投資增值;或存銀行定期,獲取利息;
(三)資金使用:開展對婦女兒童的項目援助;表彰熱心人士和單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閲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對婦女兒童的項目援助;
(二)表彰熱心人士和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重大募捐活動是指發動港、澳、台同胞參與的捐資活動;發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義賣、義演活動;
(二)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金額超過1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重大公益活動是指為援助單親特困母親、孤貧兒童所舉辦的一系列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委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3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