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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鎖定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是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科技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和廣東省建築學會是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成立於1953年;1987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把2個學會合併為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因此,該學會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聯繫。本會擁有4000多個人會員以及47個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中絕大部分是中、高級和教授級職稱(職務)的專業工作人員;分佈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設計、科研、施工、交通、航運、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幾十年來為省土木建築科技事業作出了顯著的成績和卓越的貢獻。
中文名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會    員
4000多個
成立時間
1953年
本會地址
廣州市流花路中展裏68號流花大樓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學會簡介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是我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科技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和廣東省建築學會是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成立於1953年;1987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把2個學會合併為現在的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因此,本學會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聯繫。本會擁有9000多個人會員以及700多個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中絕大部分是中、高級和教授級職稱(職務)的專業工作人員;分佈在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設計、科研、施工、交通、航運、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幾十年來為我省土木建築科技事業作出了顯著的成績和卓越的貢獻。 [1]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主要任務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技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業務範圍

科技服務、學術交流、技術諮詢、人員培訓、編輯出版、舉辦實體。 [1]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編輯出版工作

學術期刊
由學會主辦的《廣東土木與建築》及《南方建築》學術期刊,均為國家核心期刊。
廣東土木與建築 廣東土木與建築
《廣東土木與建築》(刊號:ISSN 1671-4563、CN44-1386/TU)
《南方建築》 《南方建築》
《南方建築》(刊號:ISSN 1000-0232、CN44-1263/TU)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專家文集
為了總結、保存老專家的智慧結晶,豐富我省我國土木建築行業的科技寶庫,傳承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學會於2006年開始了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專家文集的編輯出版工作。現在已出版了《林培源文集》、《張曠成文集》、《陳之泉文集》、《韓大建文集》、《吳碩賢文集》、《莫海鴻文集》、《邵華平文集》等這些文集印刷出版後都免費寄往全國高校圖書館收藏。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年鑑》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年鑑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年鑑(4張)
學會年鑑是系統、準確地記錄上一年度學會工作與發展的資料彙集,並按年度連續性編輯出版,具有信息密集、資料齊全、檢索方便等特點,便於發放給學會理事、會員們參閲與溝通,也便於其他單位及外界對學會工作與發展的瞭解,同時還便於學會檔案資料存檔與索查。
其他編輯工作
各種學會交流會的成果彙編和論文集,如全《廣東省第一批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示範項目優秀成果彙編》、《廣東省第二批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示範項目優秀成果彙編》;《2020(第九屆)國際橋樑與隧道技術大會論文集》、《第十屆粵港澳大灣區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為配合省住建廳主編的《廣東建設年鑑》的編輯出版工作,報送各種素材資料和圖片等。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人才舉薦工作

1、粵港澳(土木建築類)高校優秀大學生評選與結構設計信息技術大賽工作
為了促進我省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及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加強粵港澳地區土木工程專業學生的交流,學會在粵港澳高等院校組織了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粵港澳高校優秀大學生評選工作,廣東省科協為此項活動的支持單位,每年評選一次。
2021年,在粵港澳22所高校內評選出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粵港澳大灣區高校土木工程專業優秀本科畢業生獎46名。
2、院士推薦工作
根據中國科協辦關於中國科協組織推選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通知相關精神,我會可從省科協、中國建築學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渠道推選兩院院士候選人。2017、2019和2021年兩院院士增選工作,我們都積極推薦優秀科技人員參與。
3、丁穎科技獎推薦工作
廣東省丁穎科技獎是1989年經省政府批准並以著名科學家丁穎院士名義設立的科技獎項,旨在繼承和發揚我國著名科學家丁穎獻身科學的精神和優良品質,激勵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興國偉大事業,表彰獎勵為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人才,促進優秀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成長成才。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20位獲獎者,按照廣東省科協文件《廣東省丁穎科技獎評選辦法》和《廣東省丁穎科技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文件中有關精神,我學會組織開展了廣東省丁穎獎候選人推選工作。我學會近幾屆推薦都均有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獲此殊榮。
4、“三好—卓衡杯”建築施工仿真應用技能大賽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省建設類專業院校的信息化教學改革,提高各院校建築施工技術教學水平,開展應用技能型校內人才培養,本着以賽促學、以賽促教,搭建我省建設類專業院校有效交流平台的目的。經研究,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決定舉辦廣東省“三好—卓衡杯”建築施工仿真應用技能大賽,此賽事每年舉辦一屆。
此賽事得到了省內眾多大專院校土木建築學科師生的積極參與,2021年來自我省16所學校,52名選手參加了比賽。其中活動一等獎6人,二等獎12人,三等獎17人。
5、茅以升科技獎——建造師獎推薦工作
為紀念我國傑出的工程建造大師茅以升先生對中國工程建設事業做出的卓越貢獻,傳承他的事業和精神,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設立“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通過獎勵在我國工程建設中取得突出成就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調動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行業科技管理水平的提升。
該獎自2020年開始,每年舉辦一屆,每屆評選100位優秀的建造師。我學會每年有6個推薦名額,每年都有4位優秀的建造師獲此殊榮。
6、推薦專家加入政府部門或其他上級領導部門專家庫
為發揮我學會人才薈萃的優勢,積極推薦我學會專家庫專家加入省科協、省住建廳、省科協、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住建部等單位相關專家庫,推薦優秀的專家到更廣闊的平台,繼續發揮更大的作用和更多的貢獻。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技評優工作

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獎
為了與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相銜接,2007年我會經廣東省科協批准,設立“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並2021年報省住建廳及省科技廳備案。從2009年開始每年舉辦第一屆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的評選,今年第十四屆評選工作剛剛開始。
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獎獎盃 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獎獎盃
該獎項面向全省土木建築領域,旨在鼓勵科技創新。一至十三屆我們共評選詹天佑故鄉杯獲獎項目314項,獲評為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35項。詹天佑故鄉杯的評選工作為推動我國土木建築領域科技進步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3]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學技術獎
於2012年8月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同意、由廣東省科技廳審核批准設立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學技術獎。該獎項面向我省土木建築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旨在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進步、促進行業發展。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學技術獎聯合廣東省土木建築行業內十三個有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和科研單位,作為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支持單位。
該獎項已經舉辦了九屆,該獎被省住建廳和省人社廳關於廣東省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作為有效業績,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5名界定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的有效科技業績。為企業和科技工作者提供了科技創新的平台。
2018年獲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資格,四年來提名項目獲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3項,二等獎2項,優秀科技成果獎1項。
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受有關單位的委託,2021年學會開展了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工作,充分利用學會的專家資源,邀請高層次的專家,嚴格按照省科技廳和省住建廳的規定組織鑑定,學會的科技成果鑑定在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申報中得到了認可。2021年完成了615項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學會團體標準編制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積極推動我省土木建築領域標準化建設及相關標準研製水平,規範和加強學會團體標準的修制工作。2018年12月7日通過了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審查,並在由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通過公示,這標誌着我學會團體標準工作正式啓動。2019-2021年我學會共計審批立項10項團體標準,目前已有一項頒佈實施。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第二條 性質: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是廣東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充會發揮學會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和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主管部門: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部門是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支持單位是廣東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本會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21號3號樓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業務如下:
(一) 開展學術交流,舉辦科技展覽,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
推廣和普及新技術、新產品、新信息。
(二)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
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提供技術服務,接受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三)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土木建築科學思
想和方法,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
(四)依法登記成立符合本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科技實體、經濟實
體。
(五)按照有關規定出版學術刊物。
(六)按照有關評比表彰規定開展本省土木建築行業科技創優項目的評選和獎勵活動,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
(七)為會員和行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建議、意見和
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
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具有建築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
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3、高等學校本科畢業並工作三年以上,或經教育主管部門或本會
評選的優秀大學畢業生;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4、定居國外及港澳地區,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國藉或外藉華裔的傑出土木建築科技人員可聘為本會顧問或名譽職務。
(二)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與本會行業範圍有關,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
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在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屆秘書長審查批准,定期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繳交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本屆秘書處統一辦理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監事;
(六)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
實體機構;
(七)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劃;
(十)決定其他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需要理事會審議的內容,也可採用通訊(包括短信、電話、電子郵件、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需要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內容,也可採用通訊(包括短信、電話、電子郵件、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進行審議,與常務理事會議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參照理事任職年齡,
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
(一)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
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
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勘察設計大師、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不受此年齡限制。
(二)理事應按期參加理事會,因故未能參加的,需委派代表參加,理事代表在理事會上行使理事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原則上應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在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
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其名稱統一為: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專業委員會。不另定章程,非獨立核算。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顧問委員會,由名譽理事長、顧問和特聘資深專家組成,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一)名譽理事長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兩院院士,在任期屆滿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號。
(二)顧問
擔任本會副理事長、勘察設計大師,在任期屆滿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學會的顧問。
(三)特聘資深專家
曾擔任過學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年齡在60週歲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本人自願者,可聘為特聘資深專家,聘期為五年,到下一屆理事會換屆時,本人願意,可續聘。特聘資深專家可列席理事大會,對學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免交會費,享受理事待遇;免費參加由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應邀參加學會的工程諮詢、科技鑑定等活動。
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設立黨支部。並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羣眾組織,發揮社團組織聯繫羣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加強自身建設。
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不得擔任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正、副秘書長,財務人員。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三)會員會費;
(四)利息;
(五)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個人會員:每年50元。
(二)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每年繳納一次。
(三)理事單位會員費標準(每年繳納一次):
1、個人理事:1000元/年;
2、理事單位:5000元/年;
3、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年;
4、副理事長單位:15000元/年;
5、學會支持單位50000元/年;
注:
個人理事指非單位推薦的理事,由個人自行交納。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4月至5月底,累積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勸其退會。
企事業單位有多個理事的,除一個按最高標準繳納外,其餘每人按
相應理事單位理事費標準的40%繳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南方建築》雜誌是由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廣東省建築學會於1980年創辦;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自始至終擁有《南方建築》雜誌的全部所有權;是《南方建築》雜誌的第一主辦單位。合作辦刊按2006年2月28日與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簽定的《關於合作出版南方建築的協議》執行。
第四十四條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是《南方建築》和《廣東土木與建築》雜誌的主辦單位之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2017年6月19日第六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