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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

鎖定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Guangdong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Internal Controls, GEIIC)成立於2013年10月,經廣東省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接受省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Internal Controls
簡    稱
GEIIC
成立時間
2013年10月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組織目標

本會的宗旨是積極探索內部控制的新路子,努力構建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的內部控制法規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加強宏觀協調和管理服務;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學術研究、經驗交流、技術推廣、諮詢服務、宣傳和培訓等活動,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加強內部控制工作宣傳,擴大內部控制的影響,維護內部控制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控制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控制隊伍素質的提高。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努力推進內部控制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廣東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推廣和普及行業知識;
(二)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書籍等;
(三)提供內部控制諮詢等中介服務;
(四)培訓內部控制發展需要的人才;
(五)組織開展內部控制理論和實務研究;
(六)開展國內、國際及港澳台交往活動;
(七)促進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和標準;
(八)開展調查研究、人才交流、會展活動。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組織結構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

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EnterpriseInstituteforInternalControls縮寫為:GEIIC。
第二條廣東省企業內部控制協會是由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介組織、行業協(學)會、大專院校、部隊、政府相關部門、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志於推動內部控制規範發展的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並經廣東省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積極探索內部控制的新路子,努力構建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的內部控制法規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加強宏觀協調和管理服務;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學術研究、經驗交流、技術推廣、諮詢服務、宣傳和培訓等活動,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加強內部控制工作宣傳,擴大內部控制的影響,維護內部控制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控制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控制隊伍素質的提高。不斷提升本會的職業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努力推進內部控制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廣東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省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路146-150號第三層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六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應用指引的精神,促進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和標準。
(二)宣傳、推廣和普及行業知識,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書籍等,組織諮詢服務、人才交流、會展活動。
(三)針對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發展中的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規範內部控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內部控制發展的不同階段,研究內部控制工作方向,推動內部控制科學發展。
(四)培訓內部控制發展所需要的人才。組織內部控制業務培訓,建立職業道德準則和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控制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控制技術職稱考試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升內部控制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組織開展內部控制理論和實務研究,提供技術支持;總結、交流和推廣內部控制工作經驗;辦好協會會刊及協會網站。
(六)受理審批和管理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提供內部控制諮詢等中介服務;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業內、外部關係。
(八)開展國內、國際及港澳台交往活動,促進內部控制領域的合作。
(九)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從事內部控制相關活動的機構;
(四)積極支持企業內部控制規範事業發展。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五年以上從事內部控制相關活動的管理經驗;
(四)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同級別技術資格;
(五)積極支持企業內部控制規範事業發展,公眾形象良好;
(六)由兩名現任理事或監事推薦。
第十條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個案處理;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書刊、資料、網站等資訊服務;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考察活動;
(六)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七)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會員服務;
(八)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
(三)積極向協會提供信息資料,撰寫學術論文和工作經驗材料,主動反映有關情況或提出建議;
(四)維護協會形象和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3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規、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單位會員的理事因有職務變動等情況,可由該單位建議更換理事人選,並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成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根據需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內部控制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一次。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員單位繳納標準:1000元/年;
(二)理事單位繳納標準:3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繳納標準:5000元/年;
(四)副會長單位繳納標準:1萬元/年;
(五)常務副會長單位繳納標準:2萬元/年;
(六)個人會員繳納標準:100元/年。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2013年10月23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