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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外聯誼會

鎖定
廣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7年,是廣東各界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及華人聯絡感情、加強合作的民間組織。作為廣東人民緊密聯繫港澳台海外愛國人士的重要平台,本會多年來充分發揮“讓世界瞭解廣東、從廣東走向世界”的橋樑紐帶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廣東發展和祖國富強、民族復興的重要力量。
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中文名
廣東海外聯誼會
外文名
GUANGDONGOVERSEASFRIENDSHIPASSOCIATION
別    名
GOFA
成    立
1987年
宗    旨
團結會員及港、澳、台同胞等
會員組成
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等
實行制度
民主集中制
會員形式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目錄

廣東海外聯誼會簡介

廣東海外聯誼會成立於1987年,是廣東各界人士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及華人聯絡感情、加強合作的民間組織。作為廣東人民緊密聯繫港澳台海外愛國人士的重要平台,本會多年來充分發揮“讓世界瞭解廣東、從廣東走向世界”的橋樑紐帶作用,凝聚了一大批致力廣東發展和祖國富強、民族復興的重要力量。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本會業務主要有: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加強團結;
(二)積極促進廣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介紹廣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廣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引進資金、科學技術、設備、人才等;
(五)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廣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八)協助做好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薦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人選。
本會實行理事制,理事分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兩種。團體理事為省內有關社會團體及各地級以上市海外聯誼會。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能夠正常參加本會活動的廣東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均可成為本會個人理事。有意加入本會的個人,需填寫一份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廣東海外聯誼會章程

廣東海外聯誼會章程
(2015年12月21日廣東海外聯誼會七屆一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東海外聯誼會”。英文全稱:GUANGDONGOVERSEASFRIENDSHIPASSOCIATION,英文縮寫:GOFA。
第二條本會由廣東省各界代表人士及有關團體、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自願結成,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交朋友,增進友誼,密切聯繫,促進海內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維護港澳繁榮穩定服務,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廣東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本會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加強團結;
(二)積極促進廣東社會各界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介紹廣東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反映各界人士對廣東建設、發展以及對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引進資金、科學技術、設備、人才等;
(五)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提供有關諮詢、信息;
(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廣東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工作;
(八)協助做好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的人事安排工作及推薦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人選。
第三章理事
第七條本會實行理事制。本會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正常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個人理事為廣東省內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代表人士;
(五)團體理事為省內有關社會團體及各地級以上市海外聯誼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本會秘書處審核入會資格;
(三)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四)常務理事會或駐會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省內有關社會團體擔任團體理事,並由各單位各推薦一位負責人擔任代表履行職責。團體理事更換代表須向我會書面報告;
(五)由本會頒發證書。
第十條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本會理事;
(三)參加理事會議及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的財務流向進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或駐會會長會議通過後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聘任榮譽職務;任免副秘書長;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大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五年,每屆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也可由駐會會長會議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三)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四)決定增免個人理事,調整補充團體理事;
(五)決定聘任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理事;
(六)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安排其負責人;
(七)必要時可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免副秘書長;
(八)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可與理事大會合並召開,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左右。
第二十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由會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駐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駐會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大會;
(二)檢查駐會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駐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履行工作職責;
(二)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處理日常事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完成駐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會費繳納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1日廣東海外聯誼會七屆一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