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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文學會

鎖定
廣東天文學會成立於1979年,其原名為中國天文學會廣東分會,1999年改為廣東天文學會。學會的宗旨是開展天文科學研究,普及廣東天文事業,在廣大羣眾中宣傳科學,破除迷信,在廣大青少年中普及天文知識,樹立科學思想。
中文名
廣東天文學會
成立於
1979年
原名為
中國天文學會廣東分會
宗    旨
開展天文科學研究

廣東天文學會學會簡介

學會成立之初,其會員來自具有本科學歷以上和高級職稱的天文科技工作者、天文教育工作者和天文愛好者。隨着形勢的發展和天文普及的需要,他們擴大了吸收會員的範圍,凡是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具有專科學歷以上的人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目前,該會共有會員200多名,他們遍佈廣東省

廣東天文學會組織機構

廣東天文學會設有理事會,理事會是該會的最高決策機構。該會的第一任理事長是中山大學的盧文教授;第二到第四任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的鐘集教授,副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的魏立真教授、中山大學的崔世治教授、廣東人造衞星觀測站的張揮教授和暨南大學的易家強教授等;第五、六任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的魏立真,副理事長是中山大學的崔世治、廣東人造衞星觀測站的張揮和暨南大學的易家強,林創家任秘書長、陳玲強同志任副秘書長;第七任理事長是華南師範大學的魏立真,副理事長是廣州大學的樊軍輝、華南師範大學的林創家。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林創家擔任秘書長,謝獻春、羅桂生任副秘書長;第八任理事長是廣州大學的樊軍輝、副理事長是廣州大學的王洪光和暨南大學的彭青玉,華南師範大學的林創家,秘書長是廣州大學地理科學學院謝獻春。下設研究部、組宣部、科普部和開發部,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公地點在廣州大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外環西路230號廣州大學物理與電子工程學院

廣東天文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廣東省天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廣東省天文工作者和愛好者組成的學術性羣眾團體。
第二條 本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和繁榮我省的天文事業為宗旨,認真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天文工作者及相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天文科學普及工作者,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學會接受廣東省高教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學會的駐地位於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進行有關天文學科發展的研討和諮詢:開展天文科普活動:推動天文教育,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天文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天文愛好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能參加本會活動,並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個人和單位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實驗師以上技術職務(職稱)或相應資格的天文科學人員;原則上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天文工作領域作出一定成績的人員;攻讀天文及相關學科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特別優秀的本科生,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熱心天文事業併為天文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管理幹部和科普工作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會員入會須按本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及活動信息;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做好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 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退會者與會籍取消的會員證隨即註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業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以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會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醖釀、協商,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上採取不等額或等額、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規定的數額選舉產生。當選理事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啊;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機構,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已經2003年4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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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