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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鎖定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保障廣播電視播出與網絡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户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於2018年7月16日發佈的部門規章,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佈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 
中文名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18年7月16日
實施時間
2018年8月20日
發佈單位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通過時間
2018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發佈通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 1 號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18年7月16日 [2]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廣播電視播出與網絡安全,維護廣播電視用户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以下簡稱入網認定證書)。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不得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使用。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四條 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廣播電視網絡安全設備器材;
(二)廣播電視中心節目製作與播出設備器材;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四)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與接入設備器材;
(五)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衞星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七)廣播電視信號條件接收、用户管理等業務集成與支撐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監測監管設備器材;
(九)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等設備器材;
(十)其他應當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實行入網認定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和公佈。
第五條 生產企業申請入網認定,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説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區別的説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代理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材料複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六)實行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安全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檢測報告;
(七)商標註冊證書等有關材料複印件。
對尚未公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入網認定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料,應當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六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電子政務服務平台。
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委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入網技術規範對抽樣產品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入網抽樣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和入網抽樣檢測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認定決定,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企業。自作出不予認定決定之日起3個月後,申請企業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九條 入網認定證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獲得入網認定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條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產品的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生改變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應當憑原入網認定證書並持企業名稱變更有關材料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和生產企業。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可以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註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以及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誌。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健全完善質量管理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的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第十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檢測資質、檢測能力和檢測範圍與入網認定檢測業務相符的檢測機構。受委託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變更檢測委託。
第十五條 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檢測報告、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受委託檢測機構對申請入網設備器材進行檢測的,不得向申請入網認定生產企業收取檢測費用,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並彙總報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生產企業記入違規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入網認定標準生產產品,產品質量或者性能明顯下降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不落實售後服務的。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或者性能嚴重下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產品技術、名稱、型號或者質量管理體系發生改變,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仍使用原入網認定證書的;
(三)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四)偽造或者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撤銷入網認定證書。自撤銷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虛假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者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委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入網認定中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佈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2004版全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25 號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安全、優質、高效播出與傳輸,維護廣播電視用户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準入制度。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不得使用未獲得廣電總局頒發的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第五條廣電總局指定入網認定適用技術標準,統一印製、頒發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入網認定遵循企業自願申請原則。
第七條申請入網認定的單位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第八條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有線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二)有線電視幹線傳輸設備器材;
(三)用户分配網絡的各種設備器材;
(四)廣播電視中心節目製作和播出設備器材;
(五)廣播電視信號無線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廣播電視信號加解擾、加解密設備器材;
(七)衞星廣播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產品;
(九)廣播電視監測、監控設備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第九條申請入網認定,應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有效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複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有關文件;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説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區別的説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並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機構的有效證明覆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六)有關商標註冊的證明覆印件。
申請時尚未公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申請單位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要求字跡工整、裝訂整齊,一律使用A4紙,圖片也應貼在A4紙上。
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文件資料,應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廣電總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廣電總局或委託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審核合格的,對其入網認定產品進行抽樣、封樣。封樣產品送廣電總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申請單位,經廣電總局確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可以免予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並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請單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經廣電總局確認,可由該單位送樣檢測。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收到封樣產品後,對照抽樣憑證進行核查,並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對申請時尚未公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經檢測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入網試驗檢驗或在廣電總局規定的試驗系統中進行試驗檢驗,試驗檢驗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試驗檢驗完成後,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交有效的試驗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對抽樣憑證以及檢測、檢驗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符合條件但申請時尚未公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頒發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試用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3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入網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試用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
入網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廣電總局發放新的入網認定證書時,應收回並註銷原入網認定證書。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改變,但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未改變的,應憑原入網認定證書並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廣電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發生改變的,應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生產單位可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註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廣電總局定期向社會公佈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
廣電總局對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進行質量跟蹤、抽查檢測,並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承擔的入網認定檢測業務應當與其取得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和檢測範圍相符。
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廣電總局根據情況取消、變更檢測指定。
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單位。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年度檢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彙總報廣電總局。
第十九條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不低於通過入網認定時的水平。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對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由此導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嚴重影響廣播電視用户權益的,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的;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發生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
(四)不落實售後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户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入網認定的管理部門、質量體系審核人員、檢測機構在入網認定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翫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泄露申請單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廣電總局視情況取消對有關機構業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廣電總局將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6號)同時廢止。 [1]  [3]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2018年7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就《辦法》的發佈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已經頒佈實施了《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此次為什麼要修訂出台新《辦法》呢?
答:此次出台的《辦法》是按照國務院關於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在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佈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的。修訂工作主要是圍繞廣播電視行業發展,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問題導向,以深化廣播電視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為目的,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責任等。《辦法》將於2018年8月20日正式施行,屆時,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佈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5號)將同時廢止。
問: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
答:此次出台的《辦法》共5章25條,主要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兩項中介服務事項。同時,增加了強化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
一是監督檢查和抽查制度,規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並彙總報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二是生產企業違規失信名單制度,規定“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生產企業記入違規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三是投訴舉報措施,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四是撤銷許可條款,規定“生產企業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撤銷入網認定證書。自撤銷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
問: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更加方便生產企業辦事的措施?
答:修訂後的《辦法》堅持便民利企的原則,採取了多項措施方便企業辦理入網認定申請:
一是對生產企業取消了入網檢測收費。規定“受委託檢測機構對申請入網設備器材進行檢測的,不得向申請入網認定生產企業收取檢測費用。”
二是對生產企業取消了年檢。刪除了原第十八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年度檢查,並於次年一月底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彙總報廣電總局”的規定。
三是明確逐步完善電子政務。規定“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電子政務服務平台”。
四是統一規範入網認定證書。將原“入網認定證書”和“入網認定試用證書”統一規範為“入網認定證書”,規定“入網認定證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年”。
問:修訂後的《辦法》對入網認定參與主體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此次出台的《辦法》對生產企業及產品,檢測機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都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
一是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健全完善質量管理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產品的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二是規定“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未按照入網認定標準生產產品,產品質量或者性能明顯下降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向社會公告”。規定“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或者性能嚴重下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規定“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檢測報告、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受委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受委託檢測機構對申請入網設備器材進行檢測的,不得向申請入網認定生產企業收取檢測費用,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生產企業”。
四是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有哪些管理職責?
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並彙總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主體進行處罰。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委託。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