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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灣租界條約

鎖定
廣州灣租界條約是法國強迫中國清政府於1899年11月16日(清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在廣州灣簽訂的租借廣州灣條約。參加簽約的人員,中方是廣州灣勘界大臣廣西提督蘇元春,法方是廣州灣勘界全權大臣水師提督高禮睿。條約共7款。 [1] 
中文名
《廣州灣租界條約》
發生時間
1899年11月16日
發生地點
廣州灣
定    義
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廣州灣租界條約主要內容

廣州灣法國公使署舊址 廣州灣法國公使署舊址
主要內容有:①中國將廣州灣租於法國,作為停船躉煤之所,租期為99年。②詳細載明瞭租界的邊界。租界之內全歸法國一國管轄。在租界之內,法國可以建炮台、駐紮兵丁,在各島及沿岸,法國應建燈塔、設立標記、浮樁等,以便行船。③租界各地灣內水面(專指廣州灣內水面)均歸法國管轄。法國可以訂立章程,徵收燈、船税,作為修建燈樁等設施之費。④中國准許法國在廣州灣的赤坎至安鋪之間修建鐵路,架設電線等事。⑤如有糾紛,則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境章程辦理。通過該條約,法國將廣州灣租借地置於法屬印度支那的管轄之下,完全脱離了中國的行政體系。 [1] 

廣州灣租界條約條約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廣州灣。【注:廣州灣----今廣東省湛江市
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國國家將廣州灣租與法國國家,作為停船躉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內,訂明所租情形於中國自主之權無礙。
廣洲灣法國警察署 廣洲灣法國警察署
第二款
議定在停船躉煤之界,以守衞、備運、興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歸入租界內管轄,其未入租界者,仍歸中國管轄,開列於下:
東海島全島。
硇洲島全島,該島與東海島中間水面,系中國船舶往來要道,嗣後仍由中國船舶任便往來租界之內停泊,勿得阻滯,並毋庸納鈔、徵税等事。
廣州灣商會會館 廣州灣商會會館
其租界定在遂溪縣屬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滿墟轉向東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為 赤坎、志滿、新墟歸入租界;黃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歸中國管轄。復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橫過調神島(今湛江市赤坎區管區--調順島)北邊水面,至兜離窩登岸向東,至吳川縣屬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為界(即中國十里),黃坡仍歸中國管轄。
又由吳川縣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邊至遂溪縣屬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轉入通明港內,分中登岸,沿官路為界。 此約訂明並繪圖畫明界址,互相劃界分執後,兩國特派委員會勘明確,妥定界址,以免兩國爭執。第三款
於九十九年內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以免兩國爭執。又議定,租界內華民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遷移。其華民物業,仍歸華民管業,法國自應一律保證。若法國需用物業,照給業主公平價值。
第四款
在租界之內,法國可築炮台,駐紮兵丁,並設保護武備各法。又在各島及沿岸,法國應起造燈塔(注:今湛江市硇洲島硇洲燈塔),設立標記、浮樁等,以便行船,並總設整齊各善事,以利來往行船,以資保護。第五款 中國商輪船隻在新租界灣內,如在中國通商各口,一律優待辦理。其租界各地灣內水面,均歸法國管轄,法國可以立定章程,並徵收燈、船各鈔,以為修造燈樁各項工程之費。此款專指廣州灣內水面而言,至硇東水面,已在第二款內聲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界章程辦理。
東方匯理銀行原是法國的商業銀行 東方匯理銀行原是法國的商業銀行
第七款 中國國家允准法國自雷州府屬廣州灣地方赤坎注:今湛江市赤坎區)至安鋪注:今湛江廉江市安鋪鎮)之處建造鐵路、旱電線等事,應備所用地段,由法國官員給價,請中國地方官代向中國民人照購,給與公平價值。而修造行車需用各項材料及養修電路各費,均歸法國辦理。且按照新定總則數目,華民可用線路、電線之益。至鐵路、旱電線若在中國者,中國官員應有防護鐵道、車機、電線等務之責;其在租界者,由法國自理。又議定,在安鋪鐵路、電線所抵之處,水面岸上,均準築造房屋,停放物料。並準法國商輪停泊上落,以便往來,而重邦交。
此約應由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以法文為憑。此約在廣州灣繕立漢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大清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廣西提督蘇
大法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全權大臣水師提督高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號
附註
維多爾天主教堂.在湛江霞山區內 維多爾天主教堂.在湛江霞山區內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60,頁10-12;法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946-949。
中國方面於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條約; 交換批准日期未查出。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