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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

鎖定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是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
機構性質
政府性質
主要職能
統籌區屬管轄範圍內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等
內設機構
政策法規科、農村水利科等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區屬管轄範圍內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聯繫、協調、組織從區外引水解決本區供水不足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務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區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區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管理;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區區屬管轄範圍內的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排水許可管理;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承擔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區屬管轄範圍內的河道、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的管理工作;負責江河、水庫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區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七)負責本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鎮(街)之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區屬管轄範圍內的水務工程建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水務技術質量標準、水務工程的規程、規範和水務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鎮(街)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監督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和安全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區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負責編制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區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務投、融資。
(十一)負責本區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組織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和防低温冰凍工作。
(十三)負責本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水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廣州市花都區水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各科的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會務、督辦、紀檢監察、保密、機要、檔案、信訪、修志、接待、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人事、政務公開、熱線投訴受理、議案提案辦理、職工勞動保障、職工勞動爭議調解以及社會團體(關工委、工會、水利學會)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安全保衞、離退休幹部和黨羣工作;負責本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牽頭局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和審批科合署辦公)
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水務重大問題的調研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執法考核和評議,指導局系統的普法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及鎮(街)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務行政事業型收費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等行政許可制度,承擔河道採砂的相關管理,組織徵收河道佔用費;審批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置、改建和擴建;指導、監督河道堤防及堤上建築物的整治、開發,協助開展水系建設和水環境整治。
三、農村水利科
負責本區區屬管轄範圍內的河道、水庫、灘塗、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農田水利建設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監督、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小水電行業管理;負責已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水庫安全監測和除險加固;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農村基層水務工作;負責水務科研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指導、監督水務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供水管理科
組織指導與本區有關的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論證工作以及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核算工作;指導節約用水工作,監督實施行業用水定額;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及非居民用水超計劃加價制度,指導、監督水資源費、超計劃加價水費的徵收管理;指導、協調水功能區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監督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用水年度計劃和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通水和改水管理;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劃停水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組織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區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五、排水管理科
負責排水行業管理,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編制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排水許可審核和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佔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排水户的雨水、污水排放進行監督管理,對排放水質進行監測;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承擔排水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參與污水處理費的調價工作。
六、建設管理科
負責水務建設市場行業管理、水務工程建設程序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施工的規程、規範工作;負責呈辦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投資概算,按審批權限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負責水務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開工呈批或審批;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水務工程規劃、用地和環境評價等工作;負責重要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督辦,指導水務工作的綜合規劃,綜合平衡水務各類專項規劃;負責實施水務規劃的行政許可制度,組織水務各類規劃的審查;負責與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協調,處理與水務規劃有關的矛盾。
七、計劃財務科
負責水務項目的計劃與資金管理,編制、執行水務年度部門預算;負責水務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工作,配合做好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指導和監督水務投、融資,提出水務企業的發展、改革和經濟合作建議;負責水務資金和項目的內部審計及局系統各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工作。
八、執法監察科
負責宣傳貫徹水務法律法規;依法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事違法案件;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以及防汛抗旱、供水與排水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供水與排水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負責河道採砂管理費、河道管理範圍佔用費、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