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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的通知)

鎖定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是2021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的通知。 [1] 
中文名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印發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實施時間
2021年5月1日
印發日期
2021年2月7日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號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已經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15屆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 
市 長:温國輝
2021年1月29日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優待辦法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60週歲,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件的公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核准、制發和管理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並逐步推行電子優待憑證。
區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在本轄區內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受理申請、初核和管理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 [1]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在政務服務、衞生保健、文體休閒、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服務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精準、優質服務;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務水平時,應當尊重老年人的行為習慣,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鼓勵親友、村(居)民委員會、老年協會、志願者等為老年人運用智能化產品提供相應幫助。
鼓勵服務單位、教育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應用水平。
第六條 年滿60週歲不滿65週歲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軌道交通,享受半價優惠。
65週歲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免費享受前款優待。
第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等交通服務單位應當給予老年人優先購票、進出站、檢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等服務。候車室、候船室、候機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座。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患者預留一定比例的現場號源,保留掛號、繳費、打印檢驗報告等人工服務窗口,配備導醫、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為老年患者提供就醫指導服務。
公立醫院對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老年人應當減收普通門診診查費。具體減收標準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老年人家庭病牀服務。
第九條 政務服務、醫療機構、郵政、電信、銀行、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服務單位應當為老年人專設服務窗口或者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對老年人應當主動提供引導、諮詢服務,為其優先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條 鼓勵商場、餐飲、旅遊、文化等服務單位根據自身的服務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優先、優惠、優質服務,並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待標誌、標識。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社區智慧健康養老、社區助養為老服務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務檔案,為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服務。
第十二條 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法律援助。
符合《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規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具體減免標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領、補辦的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設置2年有效期。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1]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或者網絡服務平台,向區老齡工作機構申領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區老齡工作機構初核後,報市老齡工作機構統一核准制發。
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老年人可以通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自助續期終端或者網絡服務平台辦理續期手續。
個人在申領、續期、補辦、升級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時,應當提供有效證件,並簽署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因未及時續期、補辦、升級老年人優待憑證而無法享受優待所產生的費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老年人優待憑證僅限本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憑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老年人優待憑證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優待憑證。
第十五條 具有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義務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優待服務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虛假資料申領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或者冒用他人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老齡工作機構停止該老年人優待憑證的優待功能。
服務單位發現他人冒用本市老年人優待憑證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老齡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老年人優待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7日印發 [1]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解讀

日前,《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5屆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老齡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保障老年人權益、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2013年修訂、2015年、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對老年人優待工作提出了更高質量要求。原《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在促進我市老年人優待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優待水平不斷提升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有力增強了我市老年羣眾獲得感、幸福感。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辦法》部分內容已與現實發展情況不相適應。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綜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特殊需要,我市修訂出台《辦法》,遵循適度從優原則,合理擴大社會優待覆蓋面、逐步提高優待水平,依法依規做好新時代老年人優待工作。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修訂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參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13〕97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5號)等文件。同時,吸納我市老年優待工作的實踐經驗,並參考和借鑑北京等城市的立法經驗和實際做法。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着眼近年來反映較多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立足我市老年人優待工作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體現智能化時代對老年人的人文關懷
《辦法》提出在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務水平時,應當尊重老年人的行為習慣,保留老年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以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擴大社會優待覆蓋面
《辦法》將優待對象由户籍老年人擴大到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老年人,包括外省市老年人、港澳台老年人、歸僑老年人。
  (三)刪除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的條款
  一是刪除原《辦法》中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的內容,如原第七條規定公共廁所優待,現公廁已全部免費。二是刪除原《辦法》中關於社會保障的內容,刪除的內容另有政策文件支持。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修改減免公證費的條款。
  (四)新增老年人申領、使用優待憑證規定
  一是鑑於外埠老人流動性大,為保障財政資金投入的穩定性、可持續性,參考北京市的做法,對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老年人新申領、補辦的老年人優待憑證統一設置2年有效期。二是細化申領老年人優待憑證的途徑,並明確由市衞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三是明確老年人優待憑證只限於本人使用,以防被濫用。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