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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培訓師聯合會

鎖定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籌)(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Trainers Federation,縮寫為GZTF)是由廣州培訓師自發組織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從事培訓、諮詢工作者交流學習和共同成長的自助性公益平台,成立於2012年。
中文名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
外文名
Guangzhou Trainers Federation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聯合會簡介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 [1]  的宗旨是:服務培訓師、打造培訓師之家、提高培訓師幸福指數;積極研究並推廣培訓專業知識、開展培訓師專業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加強培訓師專業人員的影響力,構建培訓師從業者相互溝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進培訓師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致力於:
1、增強自由培訓師、諮詢師之間的學習與交流,提升培訓師、諮詢師的專業能力水平,增強培訓師、諮詢師的核心競爭力,開展培訓師、諮詢師領域的國內交流與合作。舉辦國內大型的學術交流活動。
2、增進自由培訓師、諮詢師與機構、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共同研究和開發企業客户的深度培訓、諮詢需求,為企業客户提供有價值的培訓、諮詢,並協助企業將培訓或者諮詢效果落地。
3、為會員提供專業指導,組織專家在培訓師、諮詢師領域展開培訓諮詢服務。
4、切實加強培訓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培訓師服務社會,正向引導社會文化的積極作用,推薦並開發先進的培訓管理理念、方法和時間經驗,促進培訓師隊伍的健康有序發展。
5、互助合作,優勢培訓場地資源共享。
2015年年會 2015年年會
第三屆理事會成員
名譽顧問:潘千里、何學林、黃友新
專家委員會:劉偉衡、蔣健才、梁偉權、楊薦民、馬君
會長:樊付軍 (中共黨員)
執行會長:鐘鳴 秘書長:李輝
常務副會長:梁偉權(中共黨員)、蔣健才(中共黨員)
2015年年會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指定酒店會議服務供應商:
廣州攜龍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2] 
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57773703)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合會的名稱為廣州培訓師聯合會(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Trainers federation,縮寫為SZTF)。
第二條 本聯合會的性質是:是由廣州培訓師自發組織的共同成長的自助性公益平台,是一個從事培訓工作者交流的協會組織,接受"責任、專業、奉獻、熱忱"理念,在深圳從事培訓的工作者及有志於培訓事業發展的人員.期以這個互助性組織平台提升自我的素質和幸福指數。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接受"責任、專業、奉獻、熱忱"理念,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發揮聯合會的橋樑紐帶作用,開發、整合培訓資源,構建培訓體系,規範培訓市場行為,倡導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培訓持續健康發展。
使命: 整合培訓資源,推動培訓事業發展。
願景: 服務培訓師,打造培訓師之家,提高培訓師幸福指數。
價值觀:誠信、開放、責任、共享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培訓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發揮聯合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政府與培訓機構、企業的聯繫;
(三)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
(四)組織培訓經驗交流及信息傳遞;
(五)研究建立種類培訓專業人才的資格認證培訓體系;
(六)出版培訓會刊及相關書籍;
(七)開展與國內外培訓機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舉辦各講座、研討會、培訓班;
(九)承擔業務合作單位、會員贊助企業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熱心培訓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培訓機構及專家、學者等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聯合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在企業培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企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簡歷和兩份個人講課課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繳納會費
1、會費標準
會長2000元/年 秘書長:1500元/年
副會長1500元/年
副秘書長:800元/年
理事會員:500元/年 會員:300元/年
2、會費繳納方式
會費繳納方式分為兩種:半年期、一年期
會費期限: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公益活動基金;
(五)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秘書處登記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合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聯合會會長、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秘書處審查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本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聯合會會長、理事、秘書長任期二年。會長、理事、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秘書處審查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聯合會現任會長、秘書長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常務理事會從現任理事、副秘書長中各推選一人履行會長、秘書長職責,直至本屆任屆期滿。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其他須由理事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聯合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秘書長代表會長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聯合會的日常性事務由秘書長協調。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設立若干監事,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公益金;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秘書處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理事會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查同意,並報秘書處登記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秘書處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理事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理事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一二年七月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合會的理事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