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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炎秋

鎖定
廖炎秋,男,漢族,1959年7月生,湖南衡南人,大學學歷,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  。曾任衡陽市政協主席。 [2]  [6] 
2023年2月,廖炎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  [12] 
中文名
廖炎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衡南
出生日期
1959年7月
畢業院校
湖南省委黨校

廖炎秋人物履歷

1976.07--1978.02 祁東縣雲峯茶場下放知青
1978.02--1980.12 衡陽師範專科學校物理專業學生
1980.12--1982.12 衡陽師範專科學校教師
1982.12--1983.09 衡陽縣委組織部幹事
1983.09--1984.01 衡陽縣洪市區委副書記、洪市公社書記
1984.01--1986.07 衡陽縣洪市區委書記(其中:1984.09--1986.07 湖南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員)
1986.07--1988.04 衡陽縣西渡區委書記
1988.04--1992.08 衡陽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2.08--1994.12 衡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副主任
1994.12--1995.09 衡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主任
1995.09--1997.08 衡南縣委副書記
1997.08--1997.12 衡南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理縣長
1997.12--2000.02 衡南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縣長
2000.02--2000.04 衡陽市南嶽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0.04--2002.09 衡陽市南嶽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其中:2002.01--2002.07 湖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員)
2002.09--2003.04 耒陽市委書記
2003.04--2006.09 衡陽市委常委、耒陽市委書記
2006.09--2006.10 衡陽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耒陽市委書記
2006.10--2006.11 衡陽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耒陽市委書記
2006.11--2011.09 衡陽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1.09--2011.10 衡陽市正廳級幹部、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1.10--2012.02 衡陽市正廳級幹部、政協黨組副書記(排第一)、副主席候選人
2012.02--2012.12 衡陽市正廳級幹部、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排第一)
2012.12--2013.02 衡陽市政協主席
2013.02--2020.01 衡陽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1]  政協湖南省委員學習聯絡委員會副主任。 [2] 
2020.01--2021.12政協湖南省委員學習聯絡委員會副主任。 [3]  [5] 

廖炎秋人物事件

廖炎秋違紀被查

2021年7月,衡陽市政協原主席廖炎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廖炎秋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衡陽市政協原主席廖炎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廖炎秋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羣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多次出境賭博。違法辦理和使用虛假身份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辦證、容積率調整、土地整合、土地出讓金減免、煤礦非法開採、拍賣業務承攬、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廖炎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忘卻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私慾膨脹,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肆無忌憚搞權錢交易。廖炎秋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廖炎秋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廖炎秋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廖炎秋決定逮捕

2022年1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湖南省衡陽市政協原主席廖炎秋(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廖炎秋作出逮捕決定。 [7-8] 

廖炎秋提起公訴

2022年3月,湖南省衡陽市政協原主席廖炎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廖炎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邵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廖炎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10] 

廖炎秋公開通報

2022年4月,湖南通報8起黨員幹部借貸收息受賄典型案例,其中有衡陽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廖炎秋借貸收息受賄案。2004年至2018年,廖炎秋利用擔任耒陽市委書記,衡陽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衡陽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私營企業主謝某生、謝某程、劉某等3人在非法開採煤礦、工程項目建設、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採取在上述3人無資金需求時借貸收息,或者事先約定以借貸收息方式輸送利益,或者在有資金需求的情況下,以明顯高於其他不特定對象借款利息收受好處等方式,以借貸收息的名義收受謝某生等3人所送財物共計3500餘萬元,涉嫌受賄犯罪。此外,廖炎秋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廖炎秋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1] 
衡陽市政協原主席廖炎秋為親屬、其他特定關係人牟利提供幫助並收受賄賂和本人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牟利等問題。2009年3月至4月,廖炎秋利用擔任衡陽市委常委、副市長的職權,為其外甥女尹某某、朋友胡某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房向某房地產老闆打招呼,兩人減免購房款共計122.14萬元;2005年至2014年,應該房地產公司老闆請託,廖炎秋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多次為其在項目建設、爭取資金中提供幫助並收受鉅額賄賂。2017年,廖炎秋利用擔任衡陽市政協主席的職權或影響力,為其司機唐某在房地產土地整合項目中“提籃子”打招呼、提供幫助,夥同唐某收受鉅額賄賂。2014年至2020年,廖炎秋陸續向多個管理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鉅額利息。廖炎秋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廖炎秋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3年2月,廖炎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 

廖炎秋判處無期徒刑

2023年2月,廖炎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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