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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輝

(綁架罪罪犯)

鎖定
廖明輝,男,因犯綁架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15年1月,廖明輝在東莞被執行死刑 [1] 
中文名
廖明輝
國    籍
中國
死亡日期
2015年1月

廖明輝基本案情

  • 犯罪經過
2010年11月,廖明輝向肖爐(同案犯)提議綁架殺害兒童勒索錢財,所得贖款二人平分,肖爐表示同意。隨後,廖明輝準備了鐵鏟、封口膠等作案工具並藏匿於東莞市清溪鎮;2011年1月初,肖爐選定東莞市清溪鎮某物流公司老闆被害人康某的兒子康某新為綁架對象,並將康某的手機號碼告知廖明輝。1月19日21時許,肖爐以幫康某新購買兒童玩具“秘密卡”為由,將在物流公司後面的停車場獨自玩耍的康某新,騙至後面的草地,交給已在此等候的廖明輝。廖明輝讓肖爐到旁邊草叢裏拿鐵鏟等工具,肖爐走開後,廖明輝用手捂悶康某新口鼻,肖爐返回現場發現康還在掙扎,即上前幫忙,從廖明輝的衣袋取出一根鞋帶綁住康的雙腳。廖明輝見康某新不再動彈,便將其背到附近一河邊,用鐵鏟將康某新埋在河底致其溺死,肖爐在附近望風。22時30分許,二人作逃至廖的出租屋。當夜至次日14時許,廖明輝用事先購買的手機多次致電和發短信給康某,索要贖金30萬元。因康某報警未果。1月20日下午,廖明輝、肖爐被公安人員抓獲 [1] 

廖明輝裁判結果

廖明輝一審宣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廖明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廖明輝執行死刑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2015年1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罪犯廖明輝執行死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