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廊坊市公安局

鎖定
廊坊市公安局,主管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地址位於和平路58號。
現任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張文閣 [5] 
中文名
廊坊市公安局
成立時間
1949年8月
辦公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和平路58號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處級
職    責
主管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
所屬地區
廊坊市

廊坊市公安局歷史沿革

廊坊市公安局始建於1949年8月,時稱河北省天津市專員公署公安處。
1951年3月,改稱為河北省天津區督察專員公署公安處。
1952年4月,改稱河北省天津專員公署公安處。
1958年6月,天津專員公署公安處與滄縣專員公署公安處合併,仍稱天津專員公署公安處。
1968年1月,改稱河北省天津地區革命委員會公安處,並實行軍事管制。
1973年3月,撤消公檢法軍事管制。
1974年1月,改稱廊坊地區革命委員會公安局。
1981年1月,改稱河北省廊坊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廊坊地區改為廊坊市後,由1989年4月改稱廊坊市公安局至今。 [3] 

廊坊市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公安廳的指示;擬訂、研究落實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組織、指導110接處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導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地區重大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户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內河水域,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指揮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暴工作。
(五)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隊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以及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全市武裝守護押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絡犯罪偵查。
(十)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和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工作。
(十一)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當地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辦理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紹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衞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禁毒、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組織指導;負責全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行業管理。
(十五)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六)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按規定權限,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協管縣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評優創模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訓練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學歷教育、在職訓練、警察體育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外宣傳工作。
(十八)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監督;領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組織、指導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內部審計工作。
(十九)指導森林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廊坊市公安局機構設置

(一)指揮中心(辦公室)警令處。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110接處警工作;負責市局110接處警工作,指導、協調、指揮市區122、119接處警工作;接報、掌握、處置重大敵情動態、突發事件、重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等要情信息;協助局領導指揮、協調、處置突發事件及重大案(事)件;負責全市指揮中心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局指揮110接處警系統和各類指揮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會聯動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及廊坊市政府1890投訴報警系統的處置工作。
(二)指揮中心(辦公室)秘書處。
負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協助市局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政務;負責市局機關文秘工作及警察學會工作;負責市局機關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指導全市系統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督辦、機要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
(三)指揮中心(辦公室)警務處。
負責統籌全市公安業務工作,對業務建設進程進行組織、指導、檢查、協調,服務全局中心工作,研究公安業務工作規律和重大課題,提出具體決策建議;撰寫各類綜合性材料和全市公安工作總結、報告、領導講話及會議材料,編髮《廊坊公安簡報》;組織召開全局性大型專題會議;組織開展各種臨時性全局工作。
(四)指揮中心(辦公室)情報中心。
(職責內容涉密)
(五)政治部組織幹部處。
負責全市公安系統、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警銜管理以及人民警察錄用、辭退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年度考核、勞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技術工人等級考核、聘任工作;負責縣(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協管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人民警察證辦理和發放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分局正科級以下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政審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方面的年統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因公犧牲、負傷人員的優撫工作;負責市局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及黨員管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共青團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六)政治部綜合處。
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建設工作;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規劃、措施和意見,探索新形勢下隊伍建設的新方法;組織開展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的政工信息調研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警務公開工作;負責政治部的文秘、內勤工作。
(七)政治部宣傳處。
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緊急事件新聞輿論的應對、引導工作,承擔公安系統重大事項新聞發佈工作;負責黨委中心組及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新聞稿件的審查工作;負責公安機關公安刊物的徵訂發行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公安文化建設工作;承擔市局機關的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工會工作。
(八)政治部教育訓練處。
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學歷教育工作;負責民警的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崗位練兵及其他培訓工作;負責公安院校學生教師的實習鍛鍊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警體達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教育訓練工作。
(九)審計處。
負責對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市局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審計業務指導;負責市局機關各部門一把手崗位、職務變動的離任審計工作;處理、處罰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
(十)科技信息化處。
研究擬訂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技強警戰略和“金盾工程”建設;指導和管理公安信息通信網絡技術建設及各種通信資源;擔負全市性大型警務活動、反恐、處突等工作的應急通信勤務保障;管理市局信息中心;指導各縣(市、區)公安(分)局、局屬各部門科技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信訪處。
受理人民羣眾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的控告、申訴、查辦工作;負責人民羣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受理工作;負責赴京訪、赴省訪、集體訪和異常訪的處理控制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批轉交辦的信訪案件的查辦工作;蒐集掌握有關信息,及時進行反饋。
(十二)警務保障處。
負責編制全市公安機關裝備物資和服裝的規劃,實施購置、調撥、儲存、供應、管理等相應工作;按照《公安機關財務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財務工作;編制和管理局機關經費預決算,審核監督各類經費支出;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衞、國有資產管理、後勤保障服務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市局應急物資儲備庫。
(十三)保安公司管理處。
負責指導檢查全市保安服務公司工作;負責全市保安服務公司有關政策、制度及工作規範、工作標準的制定工作;負責全市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
(十四)國內安全保衞支隊。
(職責內容涉密)
(十五)治安警察支隊。
指導全市基層派出所工作;直接承辦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公安部規定應由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辦、督辦、指導工作;負責對特種行業、娛樂場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品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範圍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系統的治安保衞工作;負責基層治安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市環京檢查站管理工作。
(十六)巡警支隊。
指導全市巡警工作;擔負110報警服務的先期出警工作;負責市區內重點部位的巡邏執勤工作,維護市區的治安秩序;承擔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的安全保衞工作;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項預案,協助有關部門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特警支隊
處置暴力恐怖犯罪;處置嚴重暴力性犯罪;處置暴亂、騷亂事件;處置大規模流氓滋擾等重大治安事件;處置對抗性強的羣體性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衞任務;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
(十八)人口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户籍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全市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及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全市人口信息系統建設、應用,負責全市人口信息系統管理和全市人口統計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常住、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進入市區行政區劃內户口的審批工作;負責邊境證的簽發工作。
(十九)技術偵察支隊。
(職責內容涉密)
(二十)刑事警察支隊。
掌握和分析全市刑事犯罪特點、規律及刑偵工作情況,制定相應對策,適時組織、部署和指揮嚴打鬥爭和專項行動,協調指導縣(市、區)公安(分)局的刑事偵查工作;直接參與偵辦重、特大刑事案件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件,打擊集團犯罪;負責全市刑事案件的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一)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受理核查羣眾投訴舉報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二十二)網絡安全保衞支隊。
(職責內容涉密)
(二十三)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業務工作及其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檢查指導全市監管場所安全防範工作,查處安全事故;指導監所監控技術建設,規劃和監督修建工程;指導全市公安監管場所開展深挖犯罪工作和做好監管場所特情耳目建設工作。
(二十四)法制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法制建設,綜合研究、解決公安執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負責編制全市公安執法制度建設規劃,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文件,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和備案;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審批;指導、辦理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工作;組織開展、指導執法質量考評、執法檢查、個案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執法監督工作;參與研究和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並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辦理法律文書;組織全市公安民警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工作;組織開展公安機關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覆。
(二十五)出入境管理支隊。
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審批全市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以及出國(境)證件的換髮、補發工作;受理審批、簽發外國人居留許可、簽證以及港澳台同胞、華僑證件的簽註和加註工作;國籍審定及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的相關業務;負責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管理;負責製作往來港澳台二次簽註、外國人居留許可、簽證及台灣簽註、護照加註;依法偵辦和查處涉外案(事)件。
(二十六)經濟犯罪偵察支隊。
負責收集、分析和研究全市經濟犯罪情報,掌握經濟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全市經偵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負責立案偵辦上級交辦和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局直接偵辦的經濟犯罪案件;指導全市經偵工作。
(二十七)反恐怖工作支隊。
(職責內容涉密)
(二十八)交通警察支隊。
按照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的指示,研究部署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指導各縣(市)交警大隊的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交警隊伍建設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紀律檢查工作;維護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對各縣(市)交警大隊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交警系統的通信與指揮工作以及計算機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路“三亂”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廣陽、安次、開發區交通事故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市交通事故處理的複議工作;完成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執法支隊。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治安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不需要高科技手段和大規模警力)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執行逮捕,依法移送起訴刑事案件;負責掌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關治安情況,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治安管理方面的工作預案;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開展執法工作,維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正常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開展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及宣傳防範等工作,維護市內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長途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各公交站點、客運汽車站、火車站廣場及廣場內商業網點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和乘客的安全;負責偵查審理發生上述範圍內的刑事、治安行政案件;負責偵查審理我市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在市區交通道路上或公共場所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負責依照《廊坊市區養犬管理規定》對廊坊市區建成區居民豢養的犬類進行管理,收容無證犬和流浪犬,對違法攜犬外出和因養犬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進行查處制止;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十)看守所。
負責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羈押法律規定其他由看守所監管的罪犯;依據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依照國家法律對被羈押人員實施看守、管教、押解投勞和安全防範工作;依法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看守所內深挖犯罪工作。
(三十一)拘留所。
負責收拘、管理被治安拘留處罰的違法人員和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受行政拘留以及違反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受司法拘留的違法人員,對其進行法制教育。
(三十二)食品藥品安全保衞支隊。
指導或直接偵辦全市涉及食品藥品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處社會關注、下級公安機關查辦困難的食品藥品犯罪案件;負責本市食品藥品安全保衞部門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建立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聯動機制;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事)件。
(三十三)環境安全保衞支隊。
掌握全市環境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規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研究擬定全市環境安全保衞工作規範並負責監督檢查落實;組織、指導、協調偵辦涉及環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處和偵辦社會反響強烈、下級公安機關查辦困難的環境犯罪案件;建立與環保部門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聯動機制,參與環境保護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偵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三十四)黨委辦公室。
負責市局機關黨務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委(監察室)。 [4] 

廊坊市公安局領導成員

張文閣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  [6] 
穆保民 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一級調研員
劉加臣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一級調研員
王東繼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組長、一級調研員
戴文光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一級高級警長
馬今爆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二級高級警長
楊建軍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三級調研員 [1] 

廊坊市公安局所獲榮譽

2002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榮記集體一等功。
2003年,廊坊市委、市政府以1號文件對市公安局予以通報表彰。
2004年,廊坊市被公安部、科技部命名為全國首批科技強警示範城市。
2005年,城市交通達到一等管理水平;省委政法委、綜治委委託省統計局調查、測評,廊坊市社會治安公眾滿意度位居全省第一。
2006年,廊坊市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地”;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評為全國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建設先進典型、全國公安機關“金盾工程”一期建設先進集體。
2007年,市公安局廣陽分局被公安部評為“全國優秀公安局”。
2008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評為全國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建設先進集體、全國公安機關“奧運安保”先進集體。
2009年,市公安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機關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