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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英租界

鎖定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英國脅迫清廷簽訂的《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準英人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1930年經外交部接收專員陶履謙與英國領事洽談後,同年9月18日正式收回海後灘英國租界。 [1] 
中文名
廈門英租界
地    點
廈門
根    據
《南京條約》
發生時間
1842年
簡介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英國脅迫清廷簽訂的《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準英人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翌年,英國又在續訂的《虎門條約》中進一步提出:《南京條約》所開放的五個通商口岸,“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即英國領事),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準英國人租賃”。這些條約只允許英國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居住和經商,租地內的一切行政管理主權仍屬中國政府所有,而且外商租地,還需按年向中國政府繳納租金。但後來英國殖民者卻任意歪曲條文內容,將其作為在中國強佔租界和擴佔租界的依據。 [1] 
清道光二十四年,駐廈門的英國領事以《南京條約》和《虎門條約》准許在廈門租地居住為由,租賃廈門港水操台、南較場(今廈門大學白城教師宿舍附近)為英商及其眷屬的住地。 [1] 
清咸豐元年(1851年)十一月,英國殖民者藉口中英“貿易日增興旺”,“英商眾多”,嫌水操台、南較場“地方狹窄”,“不數棲止,兼乏貯貨物之所”,照會興泉永道,要求改租海後灘為英商營業及其眷屬的駐地。起先,英國提出的租地範圍是從島美碼頭(今海後路東海商場附近)到新路頭(今外貿大廈前)。清廷派石潯巡檢鄭某與英國領事會勘租地界址,除前後公路4丈外,計直長55丈、橫16丈。雙方議定:英商應按年向清政府交納租價,每週圍一丈,納租金庫平銀一兩。 [1] 
英國殖民者實現了改換租地的陰謀,又不斷向租地以外擴張,一方面擅自填築海灘為陸地,另一方面又非法侵吞租地鄰近的公路。到光緒元年(1875年),英國的租地擴佔為長90多丈、橫30多丈,一直延伸到接近磁街路頭(今內河客運碼頭附近),範圍包括現在的海後路、昇平路、新路街、惠通巷、大史巷的大部分和鷺江道的一部分。 [1] 
英國殖民者擴佔了租地範圍以後,又進一步侵犯中國主權。以海關税務司英國人柏卓安為董事長,英商和記洋行、德記洋行和水陸洋行的大班(經理)為董事,協隆洋行大班為秘書,組成工部局董事會。同時,僱傭巡捕20名,以英國人為巡捕長,辦理所謂的“租界”行政事務,開始在海後灘行使其殖民統治。 [1] 
英國殖民者擴佔租地,侵犯中國主權的行徑遭到廈門人民的堅決反對。自光緒三十三年起,先後釀成了海後灘交涉事件及開展收回海後灘租界的鬥爭。民國19年(1930年),在全國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聲浪中,英國政府指示其駐廈領事卓乃斯於9月通知思明縣政府(時廈門未設市),願意無條件歸還海後灘租界。經外交部接收專員陶履謙與英國領事洽談後,同年9月18日正式收回海後灘英國租界。 [1] 
參考資料
  • 1.    廈門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廈門市志,方誌出版社,1999年5月,第1597-15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