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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芒斯

(美國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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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s,John Rogers 康芒斯,約翰·羅傑斯(1862-1945年) 康芒斯1862年10月13日生於美國俄亥俄州霍蘭斯堡,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羅來納州羅利逝世。他在奧柏林學院(1888年)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1888-1890年)學習,後來在韋斯利、奧柏林、印第安納、錫拉丘茲和威斯康星等院校任教(1904-1932年)。
中文名
康芒斯
外文名
John Rogers
出生日期
1862年
逝世日期
1945年
職    業
教師
出生地
美國俄亥俄州霍蘭斯堡

康芒斯人物簡介

作為制度經濟學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傳統的奠基人,康芒斯從他的實踐的、歷史的和以實驗為根據的研究中,尤其在勞動關係和社會改革方面,得出了他的理論見解(概括在他的《資本主義法律基礎和制度經濟學》)。他不僅從經濟學,而且從政治科學、法律、社會學和歷史方面吸取知識。作為羅伯特·M·拉·福利特(Robert M. La Follette)領導下的威斯康星進步運動的一名主要顧問和建築師,康芒斯積極參加州和聯邦政府的顧問工作。他在起草諸如產業關係、行政機構、公用事業管理、工人補償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的立法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在聯邦和州產業委員會供職,是美國勞動法規聯合會的創建人,活躍於全國公民聯盟、全國消費者聯合會(1923-1935年任主席)、全國經濟研究所(1920-1928年任副所長)和美國經濟協會(1917年任會長)。他參加反托拉斯訴訟(特別是匹茲堡普魯斯(Plus)案件)和貨幣與銀行系統改革運動(常常與歐文·費雪(Irving Fisher)一起參加,費雪認為康芒斯是這一時期主要貨幣經濟學家之一)。

康芒斯學術研究

康芒斯不同著作的主線是關於制度的發展,特別是在資本主義內部制度的發展。他發展了資本主義進化的理論和制度變化的理論,把它們作為削弱資本主義主要弊端的緩和力量。康芒斯開始承認和強調發生在制度內的個人經濟行為,把這種行為稱為在控制、解放和擴展個人行動方面的集體行動。照他的觀點,從方法論上講,傳統的個人主義者把研究重點集中在個人買賣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經濟體系結構特徵的各種力量、工作規則和體制的,而個人則在此體系內部進行活動。經濟體系發展和運轉的關鍵是政府,政府是採取集體行動和進行變革的首要工具。
康芒斯既拒絕傳統的調和主義,也反對沖突的激進革命主義,而贊成對經濟過程持一種衝突而協商的觀點。他接受利益互相沖突的現實,並尋找減少和解決利益衝突的現實發展模式。這些模式的核心是一種多元權力結構下的談判心理。他尋求思想開放和進步的企業、勞工和政府的領導者支持,制訂一些辦法,通過這些辦法,可以找出問題並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解決辦法。
此外,他尋求利用政府作為制訂新措施解決諸如工人無保障和困苦問題的機構,是促進體系的重新改組,儘管對許多保守分子來説,他的行動已十分激進。為了達到這些目的,康芒斯和一小批志同道合者着手蒐集材料——這是他的調查研究方法——以把所有科學知識用來解決問題。根據這些經驗(已見之於他的基本戰略中),康芒斯建立了一種政府理論,它把政府作為對抗利益集團的調解人和衝突利益集團談判的場所;一種複雜組織——表現為自由、權力和強制——和資本主義法律基礎不斷進化的理論,後者部分地以相互兼顧利益來緩和主要的結構衝突為中心;並建立了一種制度理論,對它們在組織個人活動和解決衝突中的作用持肯定看法。
康芒斯最精心研究的制度是工會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他發展了他的政府經濟作用的理論,部分地是根據他對工人努力改善市場地位的研究,部分地是關於工人的敵友雙方都在利用政府的問題。康芒斯把工會看作是一種非革命的事態發展,看作是尋求為工人辦事的集體行動組織,就像企業組織旨在為他們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員辦事一樣,他對工會和改革立法得到承認的研究,使他認識到美國最高法院(各級法院)的關鍵作用,認識到最高法院在形式和執行工作規則中的是非界限,這些工作規則指導着市場力量的獲得和使用。據此,康芒斯提出了一種財產理論,這種理論強調財產在控制市場參與相對抵制能力結構方面的演變和作用。
康芒斯還發展了一種制度理論,它着重討論與制度有關的不同方面,如談判、配額和管理交易等,所有這一切都是在本身就在變化的合法結構內發生的。
雖然康芒斯的制度理論和托爾斯坦·凡勃侖(Thorstein Veblen)的制度理論有不同的側重點,例如,在康芒斯理論中,他強調資本主義的結構改革,但是,他們都把經濟學看作是政治經濟學,並認為經濟不僅包含市場。與凡勃侖不同,康芒斯不敵視商人,事實上他也接受資本主義現實,雖然不一定按照現有權力機構所提出或贊同的條件。
康芒斯是創立“學派”的少數美國經濟學家之一,他的學派由一羣學生,尤其是由塞利格·珀爾曼(Selig Perlman),埃德温·E·威特(Edwin E. Witte),馬丁·格萊澤(Martin Glaeser)和肯尼思·帕森斯(Kenneth Parsons)繼續下去。20世紀中葉進行的許多美國社會改革,例如新政,都利用或反映康芒斯和他的同事們以及學生們的理論成就。

康芒斯學術影響

對科斯等人的影響
對以凡勃倫、康芒斯等為代表的舊制度學派,一些傳統的看法是,它是一個庸俗的和無足輕重的學派。後來這種看法又因為法經濟學奠基人科斯的著名評論而得到進一步的強化。科斯認為,“老制度學派的代表康芒斯(Commons)、米契爾(Wesley Mitchell)等都是一些充滿大智能的人物,但是,他們卻是反理論的。他們留給後人的是一堆毫無理論價值的實際材料,很少有什麼東西能被繼承下來。”不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科斯一方面批評康芒斯等的著作是一堆需要理論來整理不然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一方面卻又從舊制度學派那裏“偷師學藝”,重新提出和解釋了後來作為新制度經濟學、法經濟學等學科核心範疇的“交易成本”概念。另外,科斯等人關於財產與財產權利的區分也承襲了康芒斯的觀點。因此,科斯對康芒斯等人苛刻的批評一方面讓人覺得他有些“心口不一”,因而頗具諷刺意味,另一方面也引發人們對舊制度學派進行反思。賈根良就提出要“重新認識舊制度學派的理論價值”,認為“雖然舊制度學派未能像新制度經濟學派那樣提供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但不乏重大的理論價值。作為一種‘異端’學派,它不僅哺育了主流學派某些重大學説的形成,而且……有可能對新制度學派未來發展的方向提供必要的營養。”
“交易”理論對後來者的影響
法經濟學有三大理論基石:斯密定理科斯定理以及波斯納定理。後兩大理論基石中所包含的一個重要概念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概念是由科斯創立的。儘管科斯自述其理論的創立有一些稀奇古怪的思路,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他的理論沒有現實基礎和思想淵源。?
交易成本概念的雛形首先是由凡勃倫在《企業論》中提出的,而康芒斯則將“交易”概念一般化為基本分析單位。在康芒斯看來,“交易”不僅僅是簡單的物品或勞務的雙邊轉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作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交易是所有權的轉移。它不以實物為對象,而是以財產權利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對自然物的權利的讓與和取得關係,是依法轉移法律上的控制。顯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它是一種廣義上的“交易”,人類社會中的種種關係都可以在這個一般化了的概念下進行討論。過去人們所認為的性質十分不同的經濟活動如買賣活動、經理對工人的管理以及國家對個人的徵税等等,都可以通過“交易”聯繫和歸納在一起並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較,這就“為日後交易費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費用分析方法的廣泛運用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和廣闊的潛在空間。”??
可見,科斯是在“交易”概念已被創立、界定和使用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費用”概念。科斯選擇“交易”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考察交易活動的費用,並突出地強調了交易關係作為法律上所有權的轉讓的制度上的意義,顯然是對康芒斯的繼承。“交易成本”範疇的創立也顯然是以 “交易”範疇為基礎。只不過,康芒斯和科斯分析“交易”的方法不一樣。康芒斯在對“交易”進行分析時所採用的主要是哲學、法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方法,而不是經濟學的方法,所以並沒有對“交易”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沒有顧及到人們的交易活動需要付出代價。而科斯則是從資源配置效率角度來認識交易本身的內涵,並以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交易及其規制。這樣,我們就發現,“康芒斯分析了‘交易’,但是沒有分析或沒有發現交易的代價;科斯雖然沒有創立‘交易’範疇,但是無疑在此基礎上首創了‘交易成本’範疇。”
除了科斯以外,把“組織”納入到法和經濟學研究的威廉姆森也對“交易”進行了研究,而且威廉姆森的“交易”概念的含義比科斯的“交易”概念更接近於康芒斯的理論傳統。在威廉姆森看來,企業之間、車間之間以及同一車間的操作工之間都普遍存在交易關係。另外,威廉姆森也像康芒斯一樣,把“交易”作為其理論分析的基本單位,而且,威廉姆森還承襲和發展了康芒斯所認為的建立經濟組織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協調交易雙方的矛盾,以避免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各種衝突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他反覆證明一個道理,即:“經濟組織的核心問題在於節省交易成本。”
對財產和財產權利的區分對後來者的影響
康芒斯的看法是:交易不是實際“交貨”那種意義上的物品交換,而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東西的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從這點我們可以看出,康芒斯其實是把“財產”和“財產權利”區別開來的。?
在《制度經濟學》中,康芒斯説到:“我回顧從約翰·洛克到今天的這些正統派經濟學家,發現他們主張兩種相矛盾的財富的意義,就是:既説財富是一種物質的東西,又説它是那種東西的所有權。可是,所有權至少就無形財產的現代意義來説,意味着限制數量以維持價格的權力;…直到19世紀中葉的非正統派的經濟學家——例如馬克思、蒲魯東、凱雷、巴斯夏、麥克勞德——模糊地覺察到所有權和物質不是同樣的東西。”可見,在康芒斯這裏,“財產”與“財產權利”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對照科斯等人後來的著述,可以説,康芒斯的財產權利觀念基本上被保留了下來。比如,阿爾欽給“產權(財產權利)”下的定義就是:“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 E·菲呂博騰和S·配傑威齊把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關於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於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一些被認可的行為性關係。”諾斯也認為:“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至於科斯本人雖然沒有給“產權”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他在論述過程中,也是把“財產”和“財產權利”區分開來的。顯然,就對財產與其權利的區分這一點來説,這些後來者是接受或繼承了康芒斯的傳統。?
對法經濟學的制度分析學派的影響
制度分析學派是現代西方法經濟學有影響力的流派之一,當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塞繆爾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以及威廉姆森。施密德和塞繆爾斯在基本精神上都繼承了康芒斯的衣缽,將法律制度看成是協調衝突的規則體系。他們都不同意波斯納等人的主流效率法律觀,認為效率並非與利益分配無關,市場對沖突的影響也並非是中性的。他們認為僅僅在產權和效率的表層聯繫上兜圈子,很容易陷入循環論證的結局,因此他們都主張通過揭示法律和經濟的演進過程的規律,去幫助人們選擇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規則——法律制度。比如施密德,他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協調衝突和人們偏好的規則集合,它決定一個人或集團的選擇集,並對經濟績效產生影響。無疑,這跟康芒斯主張通過法律從衝突中造成秩序、強調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性作用的觀點是相通的。而塞繆爾斯則將法律和經濟過程之間看成是一個統一的體系,即法律是經濟的函數,經濟也是法律的函數,重在分析二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及演進趨勢。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康芒斯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關於“財產”的法律含義演變過程的描述中,找到最精彩的關於法律與經濟之間互相影響與推進的例證。

康芒斯主要著作

《財富的分配》(1893) 《工聯主義和勞工問題》(1905) 《勞工與管理》(1913) 《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 《制度經濟學:它在政治經濟學中的地位》(1934)等。 [1] 
參考資料
  • 1.    郭志琦,徐則榮作,近代歐美資產階級經濟學史研究 第2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21.08,��339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