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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

鎖定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於2012年4月成立,以服務僑界青年企業家、服務經濟建設、服務社會發展為宗旨。自成立以來,助推僑青企業家創業創新、抱團發展、轉型升級,組織和參與了多項交流聯誼、慈善活動。
中文名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
外文名
The Guangdong Overseas Youth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主管單位
廣東省僑聯
性    質
青年社會團體

目錄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簡介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
“我們希望幫助僑界青年找到一個可以提供交流學習、業務合作的平台與共享資源的合作圈子,同時促進協調他們的發展,保障他們的權益。”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20日在此間成立,該商會執行會長方曉濤在成立大會上如是説。
當日,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在廣州召開成立會議,93名僑界青年成為該商會首屆理事會理事。廣東省僑聯青年委員會副主任鄭楚輝當選該商會首屆會長,廣東省投資商會副會長方曉濤當選執行會長,談炎、李震霄、劉振羣、朱贊、李卓越等優秀僑界青年擔任常務副會長。
廣東是重點僑鄉,也是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隨着“十二五”期間廣東省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步伐,廣東越來越成為僑界青年創業的熱土,尤其是新一代華人華僑迴歸創業的基地。“在創業過程中,很多僑界青年創業人羣還存在資金短缺、人脈不足、定位模糊等問題。”方曉濤指出,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成立。
方曉濤表示,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的成立必將廣泛聯繫和團結僑界精英與海內外僑界企業、僑資企業家、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新僑創業人士及相關經濟組織,成為廣東僑界企業家及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聯繫政府的紐帶。
鄭楚輝表示,未來商會將為僑界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創新、人才引進、交流培訓、對外合作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鄭楚輝還透露,與商會同時成立的還有專家諮詢委員會,未來將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僑界企業引智、引資的“智囊團”作用,將商會打造成僑界青年投資創業的孵化器和推進器。 [1]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英文名:The Guangdong Overseas Youth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在廣東省內投資的新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歸僑、僑眷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跨行業、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的青年社會團體,為廣東省僑聯的直屬團體會員,是廣東省僑界企業家及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聯繫政府的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本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廣泛聯繫和團結僑界精英,發揚僑界青年愛國愛鄉的光榮傳統,為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祖國統一大業,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三)以“合作、發展、共贏”為目標,廣泛聯繫海內外僑界企業家、僑資企業、海外留學歸國與新僑創業人士及相關經濟組織,促進會員之間以及海內外的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廣東僑鄉建設。
(四)以服務會員發展、服務廣東經濟建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打造國際化交流平台,提升僑界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儲備和凝聚一批覆合型、高層次、通曉國際規則的優秀青年管理人才,全面促進僑界企業的經濟發展。
(五)倡導會員在自我發展的同時回報社會,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僑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天河區體育東路148號510C。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依法經營,科學決策,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加強同國內國際其它青年商會、經貿組織、文化團體等社團的聯繫和交流,開展經貿考察活動,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三)本着資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的原則,建立經濟實體機構,促進會員企業的共同發展。
(四)構建和完善僑界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主要包括創業輔導、信息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創新、人才引進、交流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五)加強文化引導,開展新粵商、新僑商文化研究,弘揚和傳播新僑商文化,切實提高僑界企業的整體素質。
(六)組織培訓、研討、考察及聯誼等活動,提升會員綜合素質、增強會員間情感聯繫,增進商會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七)積極引導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海外專業人士、新華人華僑回國創業,充分發揮僑力、僑智的獨特作用,為新僑回國創業企業做好服務工作,加強對新僑創業企業的服務力度,樹立新僑新形象。
(八)積極參與省僑聯組織的活動,支持和配合僑聯做好相關工作,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服務等活動。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十)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訴求,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
(十一)組織會員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促進會員發展自身事業的同時回報社會,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作貢獻。
(十二)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辦理入會手續,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且原則上年齡不超過50週歲;
(三)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在廣東省投資及參與經濟活動,並對所投資地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有一定影響力的僑界企業家和僑資企業;
(五)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僑資企業、新僑投資企業、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創業企業等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六)凡熱心為僑資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本會兩位常務理事以上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兩位常務理事以上推薦;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代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五)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會員名冊,分享本會其它會員單位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業務諮詢及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及其它參與活動時應繳的費用;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及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觸犯中國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五)被中國法院宣告破產的。
第四章 議事程序和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理事會提交討論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三年一屆。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顧問、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職能部門、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各專業委員會及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本會的主要議事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討論決定本會有關重大事項和人事變動;
(二)研究提出會員准入意見;
(三)就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議案;
(四)指導秘書處等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召集。情況特殊的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置專家諮詢委員會:
(一)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會秘書長兼任;
(二)設常務副主任委員兩名,由本會常務副秘書長兼任
(三)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協助主任與常務副主任落實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每季度集中開展一次活動,由主任與常務副主任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的主要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聯絡交流部、文化宣傳部、投資發展部、會員服務部等職能部門。本會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落實各部門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務副秘書長、副會長、副秘書長等職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道德品質良好;
(二)在所從事的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會知名度高,熱心本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五)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會長的授權,行使相關職權;
(二)參與會長辦公會議,反映本會在運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
(三)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會長和執行會長授權,行使具體職責;
(二)參與會長辦公會議,反映本會在運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
(三)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二)主持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行使經費收支與日常管理職權,定期向會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六)受會長委託處理特定事宜;
(七)參與會長辦公會議;
(八)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提名專家委員會顧問(在金融領域有突出貢獻和重要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業界知名人士);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秘書長完成相關工作;
(二)兼任各職能部門部長或專業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協助秘書長開展相關工作;
(三)參與會長辦公會議;
(四)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秘書長與常務副秘書長完成相關工作;
(二)兼任各職能部門的部長或副部長,協助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開展各職能部門相關工作;
(三)參與會長辦公會議;
(四)制定工作計劃。
第三十六條 本會顧問的主要職權是為本會的發展出謀劃策、提供諮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組建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根據商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僑界青年商會機構事件

2020年10月,該組織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情形,違反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現將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