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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結算

鎖定
年終結算是指各級財政之間,在年終清理的基礎上,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及有關規定結清上下級財政總預算之間的預算調撥(上解、補助)收支和往來款項。按規定由上級財政與下級財政之間單獨結算的事項,一併計算出全年應補助款數額和應上解款數額,與已補助和已上解數額進行比較,結合往來款項,計算出全年最後應補助或應解數額,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作為年終財政結算的憑證,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從某種意義上講,年終結算,也是整個決算編制前的年終清理工作的一項特殊的清理結算工作。
中文名
年終結算
外文名
END SETTLEMENT
內容
1.定額結算。 [1] 
為簡化結算事務,對數額變化不大的結算事項,由財政部給地方財政確定一個基數,每年進行結算,到1996年底已有32項結算事項從逐項單獨結算改為定額結算。
2.税收返還收入結算。
税收返還是“分税制”財政體制下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一種形式,是我國“分税制”改革過程中既為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又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而實行的一項改革措施。根據國務院規定,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税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數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實行分税制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的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淨上劃的收入數額(100%消費税+75%增值税-中央下劃收入)全額退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税收返還的基數。1994年以後,税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礎上逐年遞增,以本地區增值税和消費税增長率的1:0.3為係數給予增量返還,即收入兩税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税收返還增長0.3%,如若本年兩税收入達不到上年兩税基數,則相應扣減税收退還數額。
3.其他結算 [1]  [1] 
包括地方財政檢查中央企事業單位違紀資金,補繳入庫收入分成結算;地方審計機關審計中央企事業單位違紀資金,補助入庫收入分成結算;中央減免農業税、補助地方的結算。14個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央增量退還的結算以及企事業單位下劃等結算項目。
在結算工作中,上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年終財政體制結算項目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作為下級財政結算的依據。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經上級財政部門審批的“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中核定的税收返還收入、原體制補助或上解、專項撥款補助、專項結算補助或上解等數額,通過“與上級往來”和“與下級往來”賬户辦理會計轉賬業務,以結清上下級財政全年的預算資金賬 [2] 
參考資料
  • 1.    .張凌雲主編.預算會計[M].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08
  • 2.    .項懷誠,黃可華主編.《當代中國經濟大辭庫》財政卷[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