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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餘

鎖定
平餘亦稱“餘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户部的銀兩。平餘屬於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户部税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餘銀25兩,稱“隨平陋規”,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户部用平餘銀彌補鉅額虧空。其後,平餘銀一半歸户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為“養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於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餘。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 [1] 
中文名
平餘
朝    代
明、清
詞    性
名詞
“平餘”為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户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徵的。
清初,各省解繳户部税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餘銀二十五兩分給户部的官吏,稱隨平陋規。
其後,户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餘歸地方。
1736年(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
1737年(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餘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餘,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餘。 [2]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趙爾巽等.清史稿:中華書局,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