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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進口

鎖定
平行進口,是指一國的進口商未經在該國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授權,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權利人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合法投放至市場的產品,進口至該國的行為。
中文名
平行進口
外文名
PARALLEL IMPORTS
國內定義
向知識產權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灰色市場商品
平行進口商品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產生的原因

平行進口的產生與各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和市場情況不同有關,同樣的商品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銷售價格往往是有差異的。當相同商品在甲國的售價低於在乙國的售價時,乙國的商人就願意從甲國進口相同商品在乙國銷售,以賺取更大的利潤。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的特點

平行進口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平行進口的對象是知識產權產品,而非知識產權本身。
第二,平行進口的產品是合法製造併合法使用權利人商標的真品,而非假貨。
第三,平行進口的產品存在某項受保護的知識產權,通常是商標權,也存在著作權、專利權的情形。
第四,平行進口商在進口國銷售產品的行為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
第五,在進口國,同一產品由權利人或獨家經銷商經營,價格較高,而平行進口的產品價格較低,容易佔領市場。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的模型

以商標權為例,我們可以將平行進口歸納成三種模型。
模型1:法律主體A和B分別在法域甲和法域乙持有相同商標標識TX和TY,且A和B對TX和TY的商標權分別來自於同一個法律主體的轉讓或者許可。當由B或者經由B許可而在法域乙投入市場的、標有TY商標的合法商品,未經A的許可由B或者第三人進口到法域甲時,便產生了平行進口。
模型2:法律主體A在法域甲和乙分別持有商標TX和TY。未經A許可,第三人將在法域乙中A或者經由A許可而投入市場的標有TY商標的商品進口到法域甲。
模型3:法律主體A在法域甲持有商標權TX,A或者他人從法域甲出口合法標有商標TX的商品到其他法域,第三人未經A許可又將這標有TX商標的商品進口回法域甲。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的影響

對製造商而言,平行進口帶來的影響具有兩面性。其積極的一面是:首先,平行進口短期內會增加產品銷量,使企業獲得規模效益。其次,平行進口能促進企業制定更為合理的價格策略,以保證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再次,平行進口可以促使企業不斷根據市場需求調整其產品結構和產品類型,提高產品質量。最後,平行進口能促使企業通過選擇信譽良好的經銷商、制定銷售協議對其銷售渠道進行控制和監督。而消極的一面表現在:當平行進口的產品與進口國生產的產品在質量上存在差異時,消費者對於產品的體驗可能會損害企業的聲譽和形象。此外,平行進口的產品在售後服務上只享有銷售者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享有廠家提供的售後服務,由此引起消費者的不滿也會直接損害企業的聲譽。
對授權經銷商而言,平行進口會影響其產品銷量。當授權經銷商通過大量廣告宣傳、提供良好售後服務等措施打開市場以後,平行進口商卻坐享其成,以低廉的價格搶佔了授權經銷商的市場份額,使其產品銷量下降。
對於消費者而言,平行進口帶來的影響也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平行進口的產品售價比本國相同產品的售價低,消費者獲得了選擇自由,降低了消費成本。但另一方面,各個國家對於產品的安全標準、衞生標準、質量標準不同,消費者的喜好也不同,在不同國家銷售的同牌商品存在差別,這種平行進口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引發的爭議

1.平行進口在商標法上的合法性問題
平行進口是否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通常採用權利用盡原則進行判斷。權利用盡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包括為此目的進行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首次銷售原則,包括國內權利用盡原則、國際權利用盡原則。
根據國內權利用盡原則,如果某一商標在世界各國都獲得了註冊,在商標權人許可帶有該商標的商品進入一國市場之後,如果該商品之上的商標權僅在該國市場上用盡,則未經許可在另一國家或地區銷售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即構成商標侵權。
與國內權利用盡原則相似的還有區域權利用盡原則,典型代表是歐盟。《歐盟商標指令》第15條規定了歐盟內的商標權用盡原則,帶有商標的商品一旦經過商標權人許可進入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流通,商標權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將該商品轉賣到其他歐盟成員國。但《歐盟商標指令》並未涉及在歐盟之外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是否可不經商標權人許可在歐盟內部市場銷售。歐共體法院在1998年對Silhouette訴Hartlauer案的判決中,認定並不允許除歐共體(現歐盟)內部市場之外的商標權國際用盡。
根據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如果該商品之上的商標權不僅在該國市場上用盡,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已用盡,則在另一國家或地區銷售帶有該商標的商品不構成侵權。
也有學者認為,商標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不同,採用權利用盡原則解決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問題存在不當之處,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平行進口是否合法,應該根據對商標權人標識利益和投資利益的保護並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即使平行進口沒有對商標權人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也沒有使得消費者對該商品造成混淆,但是平行進口商對該法域內的商標權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那麼這種平行進口也應該是非法的。
美國和我國的司法實踐也體現了此種觀點。美國法院通過NEC電子公司訴Circuit Abco等一系列案例對平行進口逐漸確立了以下原則:對於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平行進口應當允許。但如果平行進口的商品與商標權人在美國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之間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平行進口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則除非平行進口商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對商標權人聲譽的損害,否則構成侵權。
我國法院審理的大X社等與天津森淼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對於進口商未經中國國內商標權人許可,將商標權人在國外生產的同一商標的產品進口到中國國內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口產品與商標權人在我國國內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存在“實質差異”,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及商標權人的商譽是否受到損害等。
2.平行進口在專利法上的合法性問題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專利權的內容包括進口權。專利權人享有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專有權利,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進口專利產品構成侵權。
那麼,專利權人能否根據進口權阻止專利產品的進口呢?如果專利產品在出口國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的,一旦產品進入對該產品進行專利保護的進口國,該產品就成為侵權產品,專利權人可以根據進口權申請海關予以扣押。但如果專利權人已經許可專利產品在其他國家進行銷售,從該國將專利產品輸入進口國,即平行進口,問題較為複雜。
TRIPs協定在規定進口權等專有權利時,明確説明“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用於處理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即從專利權人享有進口權並不能得出應當允許或者禁止平行進口的結論,而各締約國有權自行作出規定。我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等於承認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
3.平行進口在著作權法上的合法性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平行進口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涉及著作權貿易的平行進口糾紛也不多,因此該問題尚未引起足夠重視。
有學者認為,對於作品的平行進口,應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雖然著作權人享有以所有權轉移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發行權,但作品原件和經授權合法製作的作品複製件經著作權人許可,首次銷售或贈與之後,著作權人就無權控制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再次流轉,我國應明確著作發行權“國際用盡”的態度,以承認平行進口作品的合法性。

平行進口相關典型案例

(一)平行進口合法與否的判斷因素——獲得國內獨家授權的經銷商可否禁止他人從國外直接採購商品並在國內銷售
1.基本案情
原告大X社(以下簡稱大X社)是在日本依法設立並存續的以製造紙產品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在我國享有第X號“GOO.N”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面巾紙、衞生紙、擦拭嬰兒臀部用濕紙巾、紙巾、紙製嬰兒尿布等。原告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王南通)是大X社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是日產“GOO.N”紙尿褲在中國大陸的唯一進口商和總代理商,也是國產“GOO.N”紙尿褲產品在中國大陸的唯一生產商和總銷售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擁有對“GOO.N”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並有權就涉案商標的侵權行為單獨提起訴訟,或與授權人共同提起訴訟。與此同時,大X社保留了自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告天津市森X公司(以下簡稱森X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27日,經營範圍為鋼材批發、建築用材料、紡織品、化妝品、保健品、孕嬰用品的批發兼零售(均不設店鋪)等。
大X社、大南X公司認為森X公司進口銷售的紙尿褲產品外包裝帶有“GOO.N”標識,並印刷有“日本國內限定販賣品”、“大X社”、“L54枚”字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被告未經授權擅自進口銷售標有“GOO.N”商標嬰兒紙尿褲產品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具有共同利益的商標權。且被告銷售“GOO.N”商標的嬰兒紙尿褲產品上未加貼中文標籤,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損害了“GOO.N”商標的商譽,構成商標侵權。故二原告共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沒收並銷燬侵權商品。
2.爭議焦點
森X公司未經大X社授權,進口銷售帶有“GOO.N”商標的紙尿褲產品是否侵害涉案商標權。
3.裁判推理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侵害商標權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對於本案所涉及的進口商未經中國國內商標權人許可,將商標權人在國外生產的同一商標的產品進口到中國國內的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人的權利,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根據商標法的宗旨和原則,並結合案件具體事實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合理平衡商標權人、進口商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以及保護商標權和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之間的關係。
具體到本案中,對於森X公司未經授權進口帶有“GOO.N”商標的紙尿褲產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森X公司進口帶有“GOO.N”商標的紙尿褲產品與大X社授權大南X公司在我國國內生產銷售的紙尿褲是否存在“實質差異”;二、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及大X社、大南X公司的商譽是否受到損害;三、森X公司進口銷售的帶有“GOO.N”商標的紙尿褲產品上印刷標識“日本國內限定販賣品”及大X社與其國內經銷商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原告依據涉案平行進口商品上有印刷標識“日本國內限定販賣品”稱大X社對其在日本進行了商標權保留,區域限定使得該商品在中國區域的商標權未產生商標權用盡情形。法院認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但普遍採用商標權的國際用盡規則成為一種趨勢。本案中大X社在日本投入市場的產品的商標權在其產品第一次投入市場後即權利用盡,大X社自己在其產品外包裝印刷標識“日本國內限定販賣品”不能代替一國法律及司法對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態度。即使大X社與其國內經銷商具有有關產品限定銷售區域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能約束合同雙方的行為,如果合同相對方違約,大X社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不妨礙平行進口商合法進口該商品的行為,更不能產生保留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法律效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雙方對森X公司銷售的是大X社製造的商品且並未對該商品進行任何形式的改變,不影響該商品的識別功能不存爭議。二上訴人(大X社、大南X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森X公司銷售的GOO.N紙尿褲商品與大南X公司製造銷售的GOO.N大X紙尿褲商品存在回滲量指標、售後服務和非針對性研發三方面實質性差異,從而導致消費者負面評價,造成GOO.N商標商譽的損害:
(1)回滲量指標主要體現嬰兒紙尿褲的吸收與鎖水能力。首先,二上訴人對兩家淘寶商家的選擇存在隨機性和可靠性問題;其次,兩種商品四組檢測結果缺乏普遍代表性;再次,現有證據並未説明在合格值內回滲量數值非極端大小差異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最後,回滲量指標僅是紙尿褲商品若干質量指標之一,目前並無證據證明合理限度內其對產品整體質量能否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二上訴人主張回滲量指標方面的差異導致產品質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事實依據不足,不予採納。
(2)售後服務作為商標品質保證的延伸,不僅受商標法的規制,更多受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製造、銷售的商品要依法提供售後服務。大南X公司對其製造銷售的商品提供售後服務屬於法定義務,而對於森X公司進口銷售商品,法律法規並未強制其提供售後服務。森X公司銷售商品時作出的承諾,在於提示消費者購買後產生質量問題通過其公司自身建立的售後服務渠道解決處理,並無借用二上訴人的商譽混淆雙方售後服務的主觀意圖。而大南X公司主張其提供的“六位一體”售後服務措施,主要體現在受理投訴流程及內部檢討方面,相對於消費者並不會產生明顯區別感受,且目前亦無證據表明消費者權益因此受損,從而產生對二上訴人及GOO.N商標的負面評價。
(3)針對性研發方面,二上訴人主張森X公司進口的GOO.N紙尿褲是限定日本國內銷售,系針對日本消費者人羣定向研發,不適合中國消費者,可能引起健康風險,直接損害GOO.N商標的聲譽。但二上訴人始終未能提供證據説明其針對性研發的區別點,強調針對中國消費者研發亦缺乏證據支持,森X公司進口銷售的限定日本國內銷售商品的標註,不足以證明兩種商品之間的實質性差異。
綜上,森X公司進口的大X紙尿褲商品從標識、包裝、商品質量等綜合因素與上訴人的商品並無本質差異,雖然售後服務主體和流程等存在一定差別,但整體並未導致實質性差異,未影響GOO.N商標的識別功能,亦無證據證明森X公司的行為給二上訴人造成商譽損害。
二上訴人主張森X公司在銷售進口紙尿褲時提示“本店與各品牌公司均有授權經銷關係,如果遇到產品質量問題,先與我們旺旺客服聯繫,我們會供給您直接與各品牌公司調換貨的方式”,以及“本店與各品牌公司均有授權經銷關係”等表述,屬於虛假宣傳行為,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大X社的商譽。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虛假宣傳行為非商標法規制,屬於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故二上訴人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至於大X社所稱森X公司平行進口商品標註的“日本國內限定販賣品”系其採取的商標權保留措施,該產品聲明並不具有規制法定權利的效力,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商標法》既保護商標專用權、防止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自由貿易,同時又維護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以實現對商標權人、貿易商和消費者的平衡保護。一般認為,商標具有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廣告宣傳三項功能,但該三大功能主要是從商標權人規範使用角度出發,通過賦予商標權人專用權,換取他們對產品開發、市場拓展的信心和投入,從而提高社會生活水平,給消費者帶來實惠。保護商標在於確保產源的真實性和可識別性,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商標權人的禁止權主要體現在商標區分性這一基本功能,未致消費者產生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標的弱化、醜化等對商標聲譽的損害,不宜認定為侵權行為。
4.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大X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二)如何判斷平行進口是否侵權?——歐X公司與施X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
1.基本案情
歐X公司經德國X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享有OBO商標的排他性許可權。施X公司經合法履行進口報關手續,進口了一批OBO防雷器成品至我國境內標榜“產自德國原廠”進行宣傳銷售。這批產品原產地為匈牙利,系是德國X公司製造、銷售的正品。施X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為客户安裝了錯誤技術參數的防雷器。
歐X公司認為施X公司在中國大陸銷售的OBO防雷器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商標排他性許可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2.爭議焦點
施X公司是否侵害註冊商標權;施X公司是否侵害商標許可使用權;施X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3.裁判推理
(1)施X公司平行進口行為是否侵害涉案商標權
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清晰、合法,商標標識完整,產品質量、性狀未經變造,系平行進口產品。施X公司未經商標權人直接授權,進口、銷售由商標權人制造並投放市場的產品,實施了平行進口行為。該行為是否侵害涉案商標權,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從保護商標權的角度來看
商標是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的市場價值來源於對特定商業主體的指向關係。商標法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以及在識別性基礎上衍生出的質量保證功能和承載商譽功能,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損害商標基本功能是本案侵權認定的核心。
首先,被訴侵權行為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功能。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系商標權人制造並由其授權經銷商投放入市場的正品,產品正面顯著位置附有OBO品牌標識。施X公司在進口並銷售該產品的過程中,未損毀、遮蓋產品本身附帶的OBO品牌標識,亦未在產品上附加其他標識。商標與產品來源的對應關係明確,其他商業主體乃至消費者均可清晰識別產品來源於商標權人,涉案商標識別功能正常發揮,施X公司平行進口的行為未割裂產品與商標權人的固有聯繫,不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功能。
其次,被訴侵權產品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歐X公司銷售的產品均系德國X公司在匈牙利生產的產品,商標權人和製造者有充分的能力控制被訴侵權產品的質量,故在兩種產品均為德國X公司製造、銷售的前提下,無論是產品質量還是產品之間差異,均在德國X公司控制範圍之內。若附加給進口商以全面審核產品間的差異之義務,會不適當地加重進口商注意義務和商品交易成本,不利於商品自由流通。
最後,被訴侵權產品未損害涉案商標的承載商譽功能。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系商標權人制造、銷售的正品,在產品性狀、質量和標識未經更改的前提下,其承載的德國X品牌商譽不致受損。商譽依附於商標存在,被許可人因商標使用權而享有的商譽與商標本身無法分割,均應歸屬商標權人所有。從商標權許可使用的實際情況來看,亦不排除存在特殊情況,即被許可人投入大量資源經營商標,並在特定區域形成外溢於商標權的獨立商譽,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即可對被許可人產品與商標權人產品進行準確區分,被許可人針對該部分獨立商譽享有的民事權益應予保護。本案中,歐X公司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已經獲得超出德國X商標的獨立商譽或者相關公眾對其產生了獨立於德國X商標之外的認知,故認定產品商譽主要來源於X公司的品牌價值。而且,涉案項目以招投標方式進行,施X公司中標後才根據推薦的包含德國X在內的三個品牌範圍,選購被訴侵權產品。施X公司在參與招投標、銷售和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過程中,未利用德國X品牌進行不正當宣傳,亦與採購方明確約定了售後服務期限和主體,並未損害德國X公司和歐X公司商譽。
2)從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看
平行進口產品標識真實、明確、產品合法來源於商標權人,產品質量有保障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反而會因產品類型增多而豐富消費者選擇,激發市場競爭活力,長遠來看會使消費者獲益。本案中,案外人富利公司向施X公司採購使用被訴侵權產品,是直接消費者,需判斷其權益是否受損。
首先,從鶴山文化中心成套配電箱採購用户需求書中要求的原產地證明和海關報關單可知,消費者重點關注產品的品牌與原產地,且消費者並未要求產品的銷售渠道、價格與原廠售後服務。因此,施X公司的平行進口行為符合消費者要求,採購渠道屬於經營自由的範疇,未損害消費者利益。
其次,施X公司與富利公司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無論施X公司進貨價格如何變動,雙方均以合同價格履行,施X公司因平行進口行為節省的進貨成本不影響合同價格,未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最後,被訴侵權產品系德國X公司製造、銷售的正品,品質始終未脱離商標權人控制。被訴侵權產品與歐X公司產品在售後服務方面的差異,是消費者自行選擇的結果,不損害消費者權益。當產品狀況不穩定或不符合消費者預期,但未上升到違反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即未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應當訴諸市場自主調節,不宜直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
3)從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
商標法所能給予商標權的保護,是通過打擊侵權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不是通過賦予商標權人壟斷性權利而限制自由競爭。在商標權人已經通過銷售實現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平行進口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有限,不宜在產品後續流通環節賦予商標權人更多的壟斷利益。本案中,施X公司正當取得被訴侵權產品並進口銷售,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被訴侵權產品未損害商標基本功能和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其後續流通符合市場經濟鼓勵自由競爭的基本精神。
綜上,施X公司平行進口行為未損害涉案商標基本功能、消費者利益,亦未擾亂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平行進口糾紛中的商標侵權判定,應遵循商標法的基本目的和宗旨,不能偏離商標基本功能受損的核心要件。在我國商標法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採納“權利用盡”原則,該原則亦未成為該領域通行學術觀點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引用該原則作為論據,論證裁判理由。
(2)施X公司是否侵害歐X公司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基於合同約定產生,與基於法律規定和行政授權產生的商標權存在本質區別,許可使用權依附商標權和合同約定存在,並非單獨創設的新的商標權。許可使用權受合同相對性制約,約束力指向合同相對方而非不特定第三人。因此,無論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或提起侵權訴訟,其實體權利基礎仍然是商標權,其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是商標權受到侵害,而不是許可使用權受到侵害。
本案中,歐X公司主張其作為涉案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使用者,實際享有對涉案商標的專用權。該主張將法定的商標權和約定的許可使用權混為一談,使用主體的唯一性不能改變許可使用權屬於合同權利的本質屬性。而且,德國X公司與歐X公司許可使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本協議不從許可方處向被許可方轉讓商標的任何所有權或權益。使用商標的許可限於本協議中所明確允許的使用。歐X公司該主張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成立。綜上,施X公司未侵害歐X公司涉案商標許可使用權。
(3)施X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7年,應當適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1)從平行進口形成的根源來看
施X公司利用區域價格差異降低銷售成本的行為符合市場規律,是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不屬於因違反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而應當予以規制的行為。
2)從施X公司合理注意義務來看
施X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負有保證商品來源和品質的注意義務。本案中,施X公司向德國X公司授權經銷商的下級分銷商採購被訴侵權產品,付款憑證、購買發票齊全,並盡力審查生產商、銷售商的資質和產品原產地證明,已盡到銷售商的合理注意義務。
施X公司曾錯誤採購電壓指數不符合合同要求產品的行為系合同履行瑕疵,屬於合同雙方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的範疇,與產品售後服務以及施X公司是否具備售後服務能力等事項無必然關聯。僅以上述合同履行瑕疵無法認定施X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被訴侵權產品系商標權人制造、銷售的正品,產品質量、標識未經更改的情況下,施X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未導致消費者混淆,不能僅以未附加區別標識或告知產品差異為由,認定施X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3)從施X公司行為的正當性來看
首先,施X公司採購價格更低廉的產品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是理性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正當選擇,該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不具有可責性;其次,施X公司在通過招投標項目獲得訂單後才從用户推薦的三個品牌中選擇採購的德國X品牌產品,施X公司未在招投標過程中不當利用歐X公司聲譽增強自身競爭優勢,不存在搭便車或以不正當手段攫取歐X公司交易機會的行為;最後,施X公司並未以低價競爭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施X公司的平行進口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合同定價,與消費者的交易意向無直接關聯,不屬於低價競爭行為。
4)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
本案中,歐X公司主要是從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售後服務不完善兩個方面,主張平行進口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在消費者對產品原產地和從國外進口的事實有一定認知,約定由施X公司提供售後服務且未限定採購渠道的前提下,被訴侵權產品完全符合消費者要求,是消費者自行選擇的結果,施X公司未以低價競爭或隱瞞欺騙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平行進口作為一種處於發展階段的商業模式,必然有其自身的侷限性,在未達到法律介入程度時,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市場自主調節推動其完善。
5)從歐X公司利益受損情況來看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一種利益應受保護並不構成該利益受損方獲得民事救濟的充分條件。競爭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爭奪是競爭的常態。只有競爭對手在爭奪商業機會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本案中,施X公司與歐X公司在中國大陸市場同時銷售德國X公司製造的產品,二者之間的競爭關係必然導致市場份額的分割,歐X公司的市場利益可能因平行進口行為受到損害,但施X公司行為不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可責性的前提下,歐X公司僅以其市場利益受損為由主張施X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只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特別規定、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和競爭行為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的前提下,才可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規制。本案中,施X公司行為肇始於商標權人市場佈局和銷售策略,未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未導致消費者混淆或損害消費者利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4.裁判結果
涉案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平行進口合法化國家

俄羅斯
當地時間2022年3月30日,俄羅斯政府宣佈將平行進口貨物(俗稱水貨)合法化,用於滿足國內對外國商品的需求。此前這些貨物沒有版權所有者的許可,禁止在俄羅斯銷售。具體的商品清單將由俄羅斯工業和貿易部制定。 [1] 
據塔斯社2022年6月21日報道,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平行進口”在俄羅斯合法化。這份法律草案是俄羅斯政府提交的。
該法律規定,對“平行進口”商品中體現的專有知識活動成果及品牌標誌的利用不構成侵權,未經知識產權持有人許可“平行進口”商品的俄羅斯公司不承擔相關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