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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羅縣科學技術局

鎖定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黨辦〔2018〕101號)和《平羅縣機構改革方案》(寧黨辦〔2019〕25號),制定本規定。
平羅縣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科技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平羅縣科技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市、縣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中文名
平羅縣科學技術局
主管部門
平羅縣政府

平羅縣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石嘴山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擬訂全縣創新驅動戰略及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性建議。
統籌推進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的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
(五)貫徹落實國家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參與編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推進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平台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六)組織擬訂全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組織推進科技惠民、科技扶貧、科技特派員工作。實施農村科技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示範應用。
(七)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獎勵、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佈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以及推動科技園區發展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全縣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負責引進智力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事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科技創新獎勵組織工作,組織申報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十三)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國家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自治區創新驅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優化科技資源配置。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智力工作。 [1] 

平羅縣科學技術局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檔案、宣傳、信息、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內部督查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羣、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和管理考核工作。
(二)工業科技服務崗位。負責工業及高新技術發展科技職能。擬訂全縣工業科技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市、縣工業領域各類科技計劃及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協調指導全縣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工作。承擔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報相關工作。組織企業申報自治區科技創新後補助計劃項目。組織開展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自治區科技創新中心的創建工作。指導全縣產學研科技合作與對外交流。指導全縣科技成果轉化。組織開展全縣科技金融結合工作。負責科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
(三)農業與社會發展科技服務崗位。負責農村及社會發展科技職能。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指導農村科技進步、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相關領域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創建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核相關工作。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承擔相關領域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惠民工作。
(四)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服務崗位。引導各類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和單位整合科技、信息、資金、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開展科技創業和服務。負責科技特派員選聘、考核及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的實施、檢查、驗收工作,管理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 [1] 

平羅縣科學技術局人員編制

縣科技局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