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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
鎖定
- 中文名
- 干涉婚姻自由
- 性 質
- 法律術語
設施規模
具體方式有:(1)包辦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辦、強迫形成的婚姻。(2)買賣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3)借婚姻索取財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當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此外還有干涉寡婦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結婚,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侵犯了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嚴重破壞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應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應依法懲處。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也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它加重了一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會加重婚後生活困難,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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