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常徵

(原貴州省政協副主席)

鎖定
常徵,男,原貴州省政協副主席。因受賄罪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中文名
常徵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常徵基本簡介

姓 名:常徵
性 別:男
刑 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常徵案情簡介

1995年8月,貴州省萬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周惠民找到常徵,請求常徵通過關係幫助萬邦公司籌措資金,並表示出資單位可得高額回報,同時可給予引資人一定比例的好處。爾後,常徵將《貴州日報》社兩位負責人叫到其家,稱如果《貴州日報》社能借款或參與萬邦公司集資建房,對所獲利潤可參與分成。《貴州日報》社編委會經研究後,同意出資400萬元。同年10月底,《貴州日報》社以文化研究會名義與萬邦公司簽訂《集資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時,常徵以自己不便在協議上簽字為由,親筆寫了委託書,委託《貴州日報》社實業公司經理嚴某代表文化研究會分別在兩份協議上簽字。《貴州日報》社按協議約定於1995年11月、1996年1月先後將400萬元匯入萬邦公司賬户。萬邦公司收到款後,由周惠民分兩次將所謂“中介費”7萬元現金送到常徵家中。
1996年4月,常徵得知中紀委調查萬邦公司有關問題後,多次催促萬邦公司歸還《貴州日報》社集資款。同年6月,萬邦公司用銀行貸款歸還了《貴州日報》社本息440萬元。同月,常徵在組織審查中交代了收受7萬元“中介費”的事實,同時退交了全部款項。
中紀委處理情況:
1997年10月2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就常徵受賄一案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開除其黨籍。

常徵審判結果

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常徵利用其當時擔任貴州省委宣傳部部長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貴州日報》社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萬邦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萬邦公司給付的“中介費”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常徵即向有關部門交代了問題,並退交全部贓款,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常徵不服,上訴到貴州省高級法院。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查辦常徵案件大事記:
1997年9月,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常徵,之後提起公訴。
1997年10月2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就常徵受賄一案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開除其黨籍。 [1] 
參考資料
  • 1.    常徵  .中國檢察日報[引用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