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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鹽

鎖定
常平鹽是唐中葉起政府在距產鹽區較遠的地方,自行運儲食鹽待銷的辦法。唐寶應(公元762—763年) 以後,鹽鐵使劉晏既行榷鹽法,又仿常平倉制,由政府將鹽運到偏遠地區儲存。當市場上食鹽供應不足,鹽價上漲時,政府則將所儲之鹽低於市價出售。 以調節食鹽供應和鹽價水準。以此來彌補商運、商銷之不足,並防止商人操縱鹽價,從中獲取厚利。常平鹽的設立,穩定了鹽價,官收運銷之利,民食和鹽税都有保障。元至元二十一年 (公元1284年) ,曾在諸路設常平鹽局。1935年國民黨政府也在淮鹽各銷地辦過常平鹽。 [1] 
中文名
常平鹽
著    作
《新唐書·食貨志四》
時    間
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
出現時間
唐中葉
唐中葉以後,官府在缺鹽的遠僻地區設倉儲作調節的鹽。《新唐書·食貨志四》:“(鹽鐵使劉晏)在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曾在諸路設常平鹽局。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