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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董事

鎖定
常務董事是股份公司章程條例所確定的,隨公司意願而設立的業務執行機關,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秉承董事長旨意,負責辦理董事會各項常務事宜的董事。一般公司法規定常務董事的選舉方式是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的名額至少為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的三分之一,其資格須為董事,並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1] 
中文名
常務董事
外文名
managing director
出    處
證券投資大辭典
定    義
股份公司章程條例所確定的,隨公司意願而設立的業務執行機關,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秉承董事長旨意,負責辦理董事會各項常務事宜的董事
相關規定
《英國1948年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經常以他們認為適當的任期和條件委任他們機構中的一人或數人任常務董事之職,並可根據任何特定情況下訂立的協定的條件撤銷這種委任。根據上述委任的董事,在任職期間將不受輪班退職規定的約束,在決定董事的輪班退職時也不得將他考慮在內,但在該董事不論因任何原因不再任董事時,其委任即自動終止。董事會可按照他們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以及附加的限制,將他們行使的任何權利委任及授予常務董事,也可隨時取消、撤回、變換這類權利。 [1]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