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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房戴頭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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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房戴頭婚是早期的裕固族婚俗。
中文名
帳房戴頭婚
所屬民族
裕固族
裕固族姑娘在婚前要舉行戴頭(見“戴頭”)儀式。姑娘到了十五或十七歲時,如果不準備出嫁,父母就為她另立一頂小帳房,選擇“吉日”,宴請賓客,舉行戴頭儀式:在大帳篷附近立一小帳篷,請喇嘛唸經,由兩個婦女按照擇定的時辰,在大帳篷內客人面前給姑娘戴上頭面,然後姑娘給每個客人倒碗茶,爾後用裙子遮住自己的臉,也不講話。這剛‘,由請來戴面的婦女將姑娘接入小帳房內坐下,直到下午客人走後才能回到大帳房。這種儀式,叫做帳房戴頭。儀式完畢,需給請來戴頭面的婦女半塊(八尺)白布,一條哈達及半塊藍布,表示感謝。帳房戴頭以後,有的給姑娘另立一頂帳篷,有的仍和父母居住在原來的火帳篷內。貧苦人家請不起客,便在農曆臘月初八天剛亮時,在大帳篷內給姑娘戴上頭面。
姑娘戴頭以後,就有了社交自由,如果找到稱心的情侶,即可到姑娘的小帳房內同居,生兒育女不受非議。如果雙方情投意合,能長期在一起居住,所生子女稱男子為“谷依”(堯乎爾語即姨父的意思),感情較疏或者臨時性的稱“巴巴”(叔父的意思)。帳房戴頭的婦女,有的與一個固定的男子白頭到老,也有因中途感情發生波折,離散後又與另外的男子同居的,也有男子中途遺棄女方的。同居的男子必須幫助女家勞動,否則就要受到冷遇,尤其不受女方父母的歡迎,嚴重的則不能繼續維持原來的同居生活。帳房戴頭的婦女不受男子的約束,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也很高,離異時,男的不能帶去任何東西,孩子也隨女方。
帳房戴頭的姑娘,一般在初立帳房的一段時間,雙方關係不太穩定,有了一個孩子後,才相對穩定下來。但因是非正式結婚,沒有法律保障,一旦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雙方都有被遺棄的危險。
帳房戴頭婚,不需財禮,花費較少,因而解放前錨不起婚的貧苦牧民,多到戴了頭的婦女帳房中同居。許多喇嘛僧人,除固定的節日到寺廟參加宗教活動外,平日也住在已戴頭的婦女帳房中,參加勞動,同俗人一般。這種女不嫁,男不娶,家庭中以女性為主的婚姻形態,是古老的母權制婚姻的殘餘。1958年後,經過廣泛宣傳婚姻法,帳房戴頭婚已廢除。 [1] 
參考資料
  • 1.    唐祈,彭維金,中華民族風俗辭典,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05月第1版,第233-2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