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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

鎖定
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官府,相當於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在宋代出現,以及在明代早期達到巔峯時期。 [5] 
唐玄宗開元間(713年—741年),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宋元海上貿易發達。明清兩朝反覆“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銷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銷全部市舶司,設立江、浙、閩、粵四處海關。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下旨除粵海關外,撤銷所有其他海關,是為“一口通商 [1] 
市舶司作為中國古代的外貿機關,見證了中國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貿易之繁榮。昔日的古港雄風已經不在,現存的市舶司遺址上還是可以窺見中國曆經千餘年的外貿史。
中文名
市舶司
存在時間
唐、宋、元、明初
功    能
管理海上貿易、抽分
所屬國家
中國

市舶司機構簡介

西漢時期,漢武帝郡縣四至,七次巡海,憑藉海路拓寬海貿規模,“海上絲綢之路”興起。《漢書·地理志》記載,其航線為:從徐聞(今廣東徐聞縣境內)、合浦(今廣西合浦縣境內)出發,經南海進入馬來半島暹羅灣孟加拉灣,到達印度半島南部的黃支國已程不國(今斯里蘭卡)。這是可見的有關海上絲綢之路最早的文字記載。漢朝發達的海上貿易更是催生了臨淮海賊的出現。內地沿海地區經歷孫吳朱應康泰出使扶南(今柬埔寨),至唐朝杜環楊良瑤達奚弘通往返西洋,沿海地區逐漸形成重海貿、流行學習諸蕃外語和追逐海外時尚的風俗傳統,所謂“巷南巷北痴兒女,把臂牽衣學蕃語。”即此種海貿風俗的體現。
據元人汪大淵《島夷志略·土塔》記載,當時南印度有一座中國人建的土磚塔,“高數丈”。塔上還有漢字“鹹淳三年八月畢工”。鹹淳三年是公元1267年,已經到了南宋末期。這説明,一直到南宋晚期,中國到印度去的商人仍然不少。“有港曰新嘉坡,華人自唐以來已僑寓其地。(顏斯綜南洋蠡測雲星忌利坡按即新加坡對言)。有唐(人按此唐人系中國人,非指唐朝人也)墳墓碑記梁朝年號及宋代鹹淳,乃其證也。”中原王朝面對越來越興盛的海外貿易,開始着手海外貿易的規範化,促使市舶司的出現。《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載:“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諸國物貨航舶而至者……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賓同朧、沙裏亭、丹流眉,並通貨易。” [3] 

市舶司機構職責

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於唐,盛於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徵榷、抽解、貿易諸事。

市舶司歷史沿革

市舶司唐朝

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徵收關税,代表宮廷採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抽分,是市舶司的前身。

市舶司宋代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着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屬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屬青島膠州 [2]  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朝廷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松江區)設市舶務。
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
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市舶司 市舶司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閲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主持祈風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一千萬緡,市舶收入達一百五十萬緡。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業比較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
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市舶司元代

市舶司 市舶司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廷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温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併,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
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徵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採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當時人説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佔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佑元年(1314),又修訂頒佈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説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
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一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一百三十餘種,粗色約九十種,共兩百二十餘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於制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

市舶司明代

市舶司 市舶司
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置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一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採取了定額的包税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徵收。
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於直隸太倉黃渡鎮(今江蘇太倉附近),並建立抽分所。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廣州﹑福建泉州(後移至福州)﹑浙江寧波各一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剌加馬來西亞)﹑真臘柬埔寨)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經一度廢止。
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趾雲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
明武宗正德十三年(1518),廣東市舶司遷至高州電白縣(即今電白電城鎮),隨着市舶司的遷移,對外貿易港口也發生了變化。從正德至嘉靖幾十年間,電白港的“市舶貿易”很為繁盛。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一司,不久亦被廢止。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一司開而復廢,至萬曆中始恢復。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

市舶司四夷朝貢

得到明室發出勘合的藩屬國,經泉州和寧波等三個通商口岸通商,嚮明朝市場輸入了舶來商品,如蘆薈。根據學者估計,鄭和下西洋所帶來的貿易利益,最少為黃金二十萬兩,白銀上千萬兩,是宋元兩代市舶司收入的十幾倍。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