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市民社會

鎖定
馬克思主義以前資產階級思想家用來表示以財產關係為核心的社會關係的術語。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曾使用過這一術語,一般指資產階級社會,有時指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關係
中文名
市民社會
性    質
社會
屬    性
市民
人    物
馬克思

市民社會基本介紹

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體——國家,是指政治社會。中國古代和歐洲中世紀,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從事商品經濟的市民階層,即第三等級。從19世紀開始,“市民社會”被用來專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種種政治性支配下獲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階層之間的關係,被認為是一個“脱國家脱政治的領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獨立人格的財產所有者。調整市民間關係的法被稱作市民法,是由私人所有、合同、法的主體性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
黑格爾將市民社會看作是私人利益的體系,認為個人是市民活動的基礎,也重視在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的作用,認為市民社會依附於國家。
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思想,把市民社會看做是市場經濟中人與人的物質交往關係和由這種交往關係所構成的社會生活領域。
市民社會:
一個國家或政治共同體內的一種介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廣闊領域。它由相對獨立而存在的各種組織和團體構成。它是國家權力體制外自發形成的一種自治社會。是衡量一個社會組織化、制度化的基本標誌,具有獨立性制度性的特點。

市民社會相關簡介

隨着近代市民資產階級的興起,經濟關係及其設施逐漸擺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紀的政治共同體而具有獨立的意義。與這種歷史現象相適應,在18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著作中,開始出現“市民社會”這個術語,用以概括從物質生產和個人交往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切社會關係和組織。但是這些思想家們並不瞭解市民社會對生產方式發展的依賴關係,而是用人的本性、政治、立法和道德等原因來説明它的形成。G.W.F.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從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出發論述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關係。他認為,雖然政治國家是從家庭和市民社會中發展起來的,但它仍是後者的原則和基礎。馬克思在《萊茵報》時期,也大體上持有同樣的觀點。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他開始從唯物主義立場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得出了不是政治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著名結論,但對市民社會本身尚未作出科學的分析。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第一次系統地闡發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這時,市民社會這個術語已經是在資產階級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上使用的歷史唯物主義範疇:“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所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頁)。馬克思和恩格斯後來較少使用這個術語,一般是在資產階級社會意義下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