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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陷阱

鎖定
市場陷阱(Market Trap)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故意採用各種不誠實的、虛偽的或欺詐性的手段,矇蔽、誤導、誘騙消費者,使消費者上當受騙並遭受不同程度損害的不正當經營行為。
中文名
市場陷阱
性    質
不正當經營行為
危    害
侵害消費者權益
遏    制
完善立法、懲治腐敗和失職等

市場陷阱危害

“市場陷阱”的大量存在已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對市場經濟的有序運作和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1)侵害消費者權益,使消費者在金錢、時間、精力、精神甚至肉體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消費者在進入市場時已失去安全感。
(2)干擾市場主體的正常經濟活動,侵犯了其正當的經濟利益,損害了這些企業及產品的聲譽,甚至會出現所謂的“格雷欣”現象(如劣質產品驅逐優質產品)。
(3)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使消費者、企業和社會為了防範、控訴和整治“市場陷阱”而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價,大大增加了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和“社會成本”,造成社會財富的大量浪費。

市場陷阱“經濟人”

市場陷阱的存在是與“經濟人”假設密切相關的。所謂“經濟人”是指在市場中活動的有着自己獨立的利益並總是為着自己的利益而行動的市場經濟行為人。它影響着市場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動機、行為方式、行為特點,行為效應、行為規範、價值取向等內在機理進行分析。“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具有強烈的實用主義傾向,為取得最大的“投入—產出”效率,總是通過對市場上各種經濟信息的採集、整理和分析,在眾多的利益集合中經過比較選擇一種最能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可能形式,並據此選擇和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一般會產生兩種行為效應:一種是既利己又利他的,在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增長和滿足的同時;也會使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得到增長和滿足,這是一種正效應行為方式,或者叫“外部經濟行為”;另一種是損人利己的,自己利益的增長和滿足是以對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損害為代價的,這是一種負效應行為方式,或稱“外部不經濟行為”。“市場陷阱”是“經濟人”在追逐利潤最大化的內驅力的支配下選擇的一種負效應行為方式。

市場陷阱遏制

l.完善立法
有關治理“市場陷阱”的法律方麗存在三個主要問題:一是法律不全。目前我國僅出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刑法》的有關部分。連最基本、最緊迫的“反壟斷法”都遲遲不能出台。與發達國家幾十上百部有關法律相比相差太遠。對在自然壟斷掩護下的行政壟斷種種惡行法律簡直是無能為力。二是現行法律對“市場陷阱”行為界定範圍過窄、過偏、過粗,執法難度大。三是懲處量罰、量刑偏低,難以威懾此類犯罪。
2.懲治腐敗和失職
“市場陷阱”沒有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是難以形成規模和氣候的。近幾年媒體許多次曝光完全證明了這一點。官商沆瀣一氣是其屢打不死、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對此,必須用鐵腕查尋租,追商業賄賂,辦瀆職失職,對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公務人員,即使在經濟利益上個人絲毫不染,未發現、不查處、查而復發都是失職,不稱職,起碼應予下崗。
3.勤勉監管,協調執法,依法懲處
“市場陷阱”問題,行為方式複雜,涉及法律和執法部門較多。目前在法律條文和執法細節上亦有不少欠明確之處,亦不排除有法律和執法的“盲區”。各地在解決此問題時,必須由首腦人物統一協調,公正執法,依法懲處。按照現行法律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懲處,也可收到明顯的效果。而現在普遍的問題執法不嚴,懲處乏力。特別是未做到“使違法者在經濟上無利可圖”。
4.提高認識,剷除地方保護主義
規模化的“市場陷阱”確能給某些地方(部門)帶來一定的利益。虛假的繁榮是官員們的政績,税收、有關收費既增加了財政收入,又豐富了小金庫。我們應該認識到這種經濟利益是暫時的,它是以犧牲本地(部門)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為代價的。這些行為直接惡化地方的經濟結構,擾亂了市場環境,毒化了社會風氣,根本上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以罰代法,不僅直接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對本地經濟而言無異於是飲鴆止渴,當肥皂劇收場時對本地經濟造成的後果是災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