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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是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工作。
中文名
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
機構隸屬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機構性質
政府職能
機構職能
國土資源

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信息

現任領導如下 [1] 
黨組書記、局長
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局局長
黨組成員、收儲中心主任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研究草擬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利用計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主管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對旗縣區分局人員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擬定全市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規劃和指導生態退耕,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進行全市基準地價更新與平衡工作,負責對地價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備案,實施全市地價管理和土地評估機構行業管理。
(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市政府、自治區、國務院審批徵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參與建設項目預審工作;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八)管理國土資源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市國土資源市場實際,制定國土資源市場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規範國土資源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拍賣機構的資質審查;協助財政、税務部門做好土地税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主管國土資源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新成果。
(十)管理市局和各旗縣區分局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財務和物資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幹部培訓等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申報、審批和發證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徵收和使用,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按規定申報、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保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的科學合理性。
(十二)組織編制全市測繪規劃工作,實施測繪行政和測繪市場管理。
(十三)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四)承辦市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巴彥淖爾市國土資源局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局內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檔案、信訪、督查、保密、保衞、機關資產、機關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國土資源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等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對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下撥的各項資金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包括下屬單位)徵收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對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研究擬訂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測繪、土地供應的辦法措施;對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及測繪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宣傳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承辦下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行政複議事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
(五)規劃與測繪科
組織編制全市和指導編制旗縣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管理科技項目,推廣科技成果和技術;組織國土資源科技合作和對外交流;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統計和登記、發證指導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家、自治區、市直屬單位和臨河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土地確認、登記和發證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核國有企業資產處置土地評估結果。
(八)耕地保護科
監督執行耕地特殊保護、農用地保護、土地整理政策和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及未利用土地的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臨時用地、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審查、報批工作。
(九)儲量與環境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措施;擬定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編制實施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審查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及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頓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十一)地質勘查科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宏觀調控;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開展地質勘查項目預審及探礦權出讓和轉讓前期審查工作;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組織實施國家投資勘查項目;監督檢查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的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