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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羅那公約

鎖定
巴塞羅那公約(Barcelona Convention)是1921年4月12日在西班牙巴塞羅那由國際聯盟主持下召開的會議上通過的兩個公約,分別是《國際通航水道制度公約和規約》和《過境自由的公約和規約》。
中文名
巴塞羅那公約
外文名
Barcelona Convention
簽訂時間
1921年4月12日
前者規定:除沿岸國保留“沿海航運”及禁止非沿岸國軍艦及其他從事公務的船舶在這些河流內航行以外,一切締約國的商船都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而且在待遇上一律平等。除為維持和改善水道通航而徵收的公平捐税外,不得徵收任何捐税。各沿岸國都不得采取足以減少航行便利的措施,並且必須除去對航行可能發生的障礙和危險。在沒有特別公約另作規定的情況下,通航水道都由所隸屬的各沿岸國自行管理。自由航行只限於平時,在戰時,如果沿岸國是交戰國或中立國,則在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容許外國船隻通過。不能由國聯交通運輸組織的諮詢技術委員會調控或用其他方法解決的爭端,應提交國際常設法院。後者規定:內陸河道運輸貨物,須在絕對平等條件下,享有完全過境自由,只應受有關警察及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合理限止。 [1] 
參考資料
  • 1.    王鐵崖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05: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