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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憲法
鎖定
巴基斯坦建國後曾於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後頒佈過三部憲法。1977年,穆罕默德·齊亞·哈克頒佈“法律框架令(LFO)”,宣佈恢復1973年憲法和哈克時代憲法第8修正案,規定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任命參聯會主席和三軍參謀長。
- 中文名
- 巴基斯坦憲法
- 目 的
- 打擊犯罪
- 頒佈時間
- 1956年、1962年、1973年
- 發佈國家
-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憲法歷程
巴基斯坦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後頒佈過三部憲法。
巴基斯坦憲法修改
1985年通過了憲法第8修正案,授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任免軍隊首腦和法官的權力。
1991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12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有權設立特別法庭和上訴法庭,以打擊犯罪,整治社會治安。
1997年4月,謝里夫政府在議會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取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的權力,並將解散省議會和省內閣、任免省督、三軍參謀長和參聯會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歸還總理行使。隨後,巴議會通過旨在嚴禁議員叛黨的憲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夫執政後頒佈臨時憲法1號令,宣佈暫停實施憲法。
2003年12月,巴議會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規定總統經最高法院批准後有權解散議會,與總理協商後有權任免三軍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