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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鎖定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頒佈施行。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委託方和承包方為完成一定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託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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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委託方提出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範圍、進度和質量;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
(3)勘察、設計取費依據,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4)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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