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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鎖定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頒佈施行。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委託方和承包方為完成一定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託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資格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1] 
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設計合同,需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方能簽訂。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委託方提出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範圍、進度和質量;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
(3)勘察、設計取費依據,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4)違約責任。
勘察設計合同在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雙方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的設計費約20%.委託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投資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