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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業復興法

鎖定
羅斯福頒佈《全國工業復興法》,規定各行業企業制定本行業的公平經營規章,確定各企業的生產規模、價格水平、市場分配、工資標準和工作日時數等,以防止出現盲目競爭引起的生產過剩,從而加強了政府對資本主義工業生產的控制和調節。
中文名
全國工業復興法
外文名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of 1933 (NIRA)
頒佈時間
1933年
別    名
《國家工業復興法
頒發人
羅斯福
適用國家
美國

全國工業復興法歷史來源

《國家工業復興法》:
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空前嚴重的經濟大危機首先從美國爆發。為消除經濟危機給美國造成的重大破壞,1933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實行“新政”,在資本主義內部進行調整,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指導,以消除經濟危機。新政的中心是對工業的調整。
法律效力:
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佈羅斯福的《國家 [1]  工業復興法》違憲。

全國工業復興法歷史意義

1933年6月16日,美國國會通過《全國工業復興法》。其真正內涵是,限制工業製品的生產,承認勞動者的結社權和團體交涉權,通過制度的約束強制企業維護工人的權利和尊嚴,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兩年後,即1935年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由於已實行兩年,該項法案所倡導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千萬普通勞動者被喚醒,用組織工會和罷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全國工業復興法》被判違憲之後,保護勞工權益的立法並沒有停滯下來,在隨後的幾年中,一些操作性更強的勞工權益保護法律被相繼制定出來。所以説,這部法律是有它的重大意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