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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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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是我國為保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而確立的一個基本法規。
中文名
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
頒佈單位
衞生部
發文字號
衞法監發[1999]第620號
頒佈時間
1999年12月24日
失效時間
2020年12月30日 [1]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聽力保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三章 噪聲監測
第四章 聽力測試與評定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六章 護耳器
第七章 聽力保護培訓
第八章 記錄保存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在強噪聲環境中作業職工的聽力,降低職業性噪聲聾發病率,根據《勞動法》及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噪聲作業場所職工的聽力保護。凡有職工每工作日8小時暴露於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分貝(以下簡稱“Leq,8≥85dB”)的企業,都應當執行本規範。
第三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職工聽力保護計劃,並指定接受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組織和實施。
第二章 聽力保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四條 本規範所稱聽力保護包括噪聲監測、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方面內容。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噪聲監測,確定本企業暴露於Leq,8≥85dB的職工人羣。監測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工。
第六條 對於暴露於Leq,8≥85dB的職工,應當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評定職工是否發生標準聽閾偏移(HSTS)。當跟蹤聽力測定相對於基礎聽力測定,在任一耳的頻率上的平均聽閾改變等於或大於10dB時,確定為發生標準聽閾偏移。對於發生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企業必須採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第七條 職工暴露於作業場所Leq,8≥90dB的,應當優先考慮採用工程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噪聲。噪聲控制設備必須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第八條 職工暴露於Leq,8≥85dB的,應當配備具有足夠聲衰減值、佩戴舒適的護耳器,並定期進行聽力保護培訓、檢查護耳器使用和維護情況,確保聽力保護效果。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聽力保護檔案,按規定記錄、分析和保存噪聲暴露監測數據和聽力測試資料。
第三章 噪聲監測
第十條 企業應當每年對作業場所噪聲及職工噪聲暴露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監測。在作業場所噪聲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測量穩態噪聲,可使用聲級計“慢檔”時間特性,並取5秒內的平均讀數為等效連續聲級。聲級計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和測量方法》(GB 3785)中規定的2型以上的聲級計。
第十二條 測量非穩態噪聲,應當使用2型以上的積分聲級計或個人噪聲暴露計(劑量計)。測量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積分平均聲級計》(GB/T 17181)或者國家標準《個人聲暴露計技術要求》(GB/T 15952)的規定。
第十三條 測量點應當選在職工作業點的人頭位置,職工無需在場。如職工需在場或在周圍走動,測量點高度應參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離約0.1米。
第十四條 測量技術細節及記錄報告的填寫可參照國際標準《聲學——在作業環境中測量與評價噪聲暴露指南》(ISO 9612)及有關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噪聲測量儀器應當按規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門檢定,噪聲監測人員應當受過有關專業培訓。
第四章 聽力測試與評定
第十六條 首次在Leq,8≥85dB場所中從事工作的職工,應當在3個月內接受聽力測試,得出的聽力圖稱為基礎聽力圖。本規範發佈之前已在Leq,8≥85dB場所中工作而又未做過基礎聽力檢查的職工,應當在本規範發佈之日起一年內補做基礎聽力測定。
第十七條 暴露於85dB≤Leq,8<100dB噪聲作業場所的職工,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跟蹤聽力測定;暴露於Leq,8≥100dB的,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跟蹤聽力測定。跟蹤聽力圖與基礎聽力圖進行對比,排除其他影響因素,並按《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係》(GB 7582)的規定進行修正以後,作為評定職工是否發生因職業性噪聲危害引起標準聽閾偏移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於已發生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應當在14天內以書面形式將測試結果通知本人,並採取相應聽力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聽力測試所使用的聽力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聽力計第一部分:純音聽力計》(GB/T 7341.1)的要求;聽力計的校準和測聽室環境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測定—聽力保護》(GB 7583)的規定。聽力測試人員應當受過有關專業培訓。
第二十條 進行聽力測試之前14小時內,被測職工不得暴露於噪聲作業場所和其他非職業噪聲環境。
第二十一條 聽力測試應當採用純音氣導法。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條 工程措施包括設置隔聲監控室、對強噪聲機組安裝隔聲罩、作業場所的吸聲處理以及在聲源或聲通路上裝配消聲器和對設備的隔振處理等。在管理上應當特別注意選用低噪聲設備、零部件和新工藝流程,替代舊的強噪聲設備、零部件和生產工藝。
第二十三條 在採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應當首先識別主要噪聲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於存在強噪聲設備而職工無需長時間在該設備旁工作的場所,應當設置隔聲監控室;職工需長時間在強噪聲設備旁工作且混響聲較強的作業場所,應當儘可能採取吸聲降噪措施,使該場所的平均吸聲係數高於0.3;對於噪聲源數量少且比較集中,易於處理的場所,應當優先考慮採取聲源隔離措施降低噪聲。企業進行噪聲控制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J 87)和國際標準《聲學—低噪聲工作場所設計推薦實踐》(ISO 11690)的規定。
第六章 護耳器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提供三種以上護耳器(包括不同類型不同型號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於Leq,8≥85dB作業場所的職工選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佩戴護耳器後,其實際接受的等效聲級應當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條 護耳器現場使用實際聲衰減值,按以下方法計算:將護耳器聲衰減量的試驗室測試值或者廠家標稱值,換算為國際標準《佩戴護耳器時有效聲級的評價》(ISO 4869—2)所定義的護耳器單值噪聲降低數(SNR),再乘以0.6.護耳器單值噪聲降低數可按該ISO標準或者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計算。
第七章 聽力保護培訓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每年對暴露於Leq,8≥85dB作業場所的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
第二十九條 聽力保護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噪聲對健康的危害;
(二)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三)本企業噪聲實際情況及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護耳器的目的,各類型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第三十條 作業場所、生產設備或者防護設備改變時,培訓內容應當相應更新。
第八章 記錄保存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存作業場所噪聲測定、職工噪聲暴露測量、職工聽力測試和護耳器使用及管理記錄。
第三十二條 職工聽力測試記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職工姓名和工種;
(二)測聽日期和地點,測聽前脱離噪聲環境的時間;
(三)測試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聽力計聲學校準數據及檢定日期;
(五)測聽室環境噪聲級數據;
(六)測試結果。
第三十三條 作業場所噪聲測定、職工噪聲暴露測量等情況應當定期向職工公佈;應職工要求,個人聽力保護記錄應當隨時提供本人查閲。
第三十四條 職工調至另一個企業如果繼續從事暴露於噪聲的作業,原企業應將所有有關記錄轉移到新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範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所引用的標準為當時有效版本,執行本規範時應當注意選擇使用相應標準的最新版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