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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場處理概則

鎖定
工場處理概則是日本明治政府將官營工廠處理給私人的規定。概則共4條。為了促進和獎勵私人投資工業,政府決定將官營工場逐漸轉讓給私人企業或個人,提出處理的基本原則和辦法。是當時實行的財政緊縮改策的重要措施。
1880年(明治十三年)11月頒佈,1884年10月廢止。以後對官營企業的處理,採取個別企業個別商議的辦法。除軍工廠以外,官營工廠大都在1884-1886年間被出售,到1896年處理完畢。出售的價格很低,並分幾年或十幾年交款。三井、三菱、住友、古河、淺野、大倉等政商都買到了官營企業,成為它們發展成為財閥資本的重要條件之一。 [1] 
參考資料
  • 1.    于光遠.經濟大辭典 上、下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84頁